事项编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所属类别 | 审批单位 | 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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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收购证行政许可 | 符合规定条件者,应发给《粮食收购许可证》;认为申请者条件不符的,应向申请者作出书面说明,并告知申请者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实施程序一、申请粮食收购资格时,须向审核机关提交下列书面材料:(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合同;(五)有关检验、化验仪器和设施证明材料。(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粮食收购证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粮食收购资格行政许可法定期限15个工作日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办理单位东安县粮食局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办理地点白牙市镇洪音路交通方式乘公交车1.2.6..7.10路在邮政局站下车咨询电话0746-4212437监督投诉电话0746-4212273实施依据国务院第407号令《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条规定;(三)资 | 国务院第407号令《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条规定;国家粮食局、工商总局《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国粮【2004】121号) | 不收费 | 行政许可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