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号事项名称实施依据收费依据和标准所属类别审批单位办理流程
拆除或闲置防治污染设施审批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前款规定的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其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登记;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不收费管理服务县环保局流程图
污染物排放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总量控制实施不收费行政许可县环保局流程图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三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按照经营方式,分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领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以从事各类别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领不收费行政许可县环保局流程图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条:“编制本法第九条所规定的范围内的规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不收费行政许可县环保局流程图
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许可(一)岗位责任人:县环境监察大队工作人员;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变更申报登记(三)时限:20个工作日。东安县纪检监察室三、批复交通方式承诺期限不收费行政许可县环保局流程图
环境保护拨款、贷款贴息项目竣工验收许可《湖南省实施〈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组织项目实施和使用资金。项目完成后,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及时组织验收。” 《湖南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湘财建〔2014〕6号)第二十三条:“专项补助安排的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执行竣工验收制度。项目完工后3个月内,项目单位应向环保、财政部门申请项目竣工验收。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大型火电企业污染治理项目、省直单位及省级环保专项资金拨款(含贷款贴息)金额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项目,由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组织竣工验收。其他项目和因素法安排的专项资金项目由项目单位所在地环保、财政部门组织竣工验收。”不收费行政许可县环保局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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