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收购证行政许可

-- 国务院第407号令《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条规定;国家粮食局、工商总局《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国粮【2004】121号)

文章来源:行政许可 作者: 发布时间:2015年06月16日 字号:【小】 【大】

粮食收购证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

粮食收购资格行政许可

法定期限

15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10个工作日

办理单位

东安县粮食局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办理地点

白牙市镇洪音路

交通方式

乘公交车1.2.6..7.10路在邮政局站下车

咨询电话

0746-4212437

监督投诉电话

0746-4212273

实施依据

国务院第407号令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条规定;湖南省粮食局、工商局《湖南省粮食收购资格管理办法》(湘粮法联【2005】131号)

实施条件

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

  (二)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

  (三)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

 

实施程序

一、申请粮食收购资格时,须向审核机关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仅限新设企业)复印件; 

  (三)资信证明;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合同; 

(五)有关检验、化验仪器和设施证明材料。 

二、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审核机关应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者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

三、审核机关自受理之日起,须在十五日内向申请者作出答复。符合规定条件者,应发给《粮食收购许可证》;认为申请者条件不符的,应向申请者作出书面说明,并告知申请者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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