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所属类别 | 审批单位 | 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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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 森林植物检疫证核发 | 《植物检疫条例》第7条、《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14条,《湖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9条,《湖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第16、17、18条。 | 收费,[2001]湘价费字262号,湘价费[2002]164号,湘财综[2005]40号 | 行政许可 | 县林业局森保站 | 流程图 |
08 | 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狩猎许可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8条: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15条。" | 不收费 | 行政许可 | 县林业局 | 流程图 |
07 | 移植古树名木(城市除外)审核 | 《湖南省林业条例》第13条、14条 | 收费,[2001]湘价费字262号 | 行政许可 | 县林业局 | 流程图 |
06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2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2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9条;《湖南省管理条例》第16、20条。 | 不收费 | 行政许可 | 县林业局 | 流程图 |
05 | 林区设立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4条 《湖南省林业条例》第24条 | 不收费 | 行政许可 | 县林业局 | 流程图 |
04 | 森林经营单位修建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 占用林地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18条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7条 | 不收费 | 行政许可 | 县林业局 | 流程图 |
03 |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17条 | 收费,依据湘财综[2003]10号 | 行政许可 | 县林业局 | 流程图 |
02 | 木材运输证核发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5条 | 不收费 | 行政许可 | 县林业局 | 流程图 |
01 | 林木采伐证核发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2条 | 收费,依据湘财综[2009]41号 | 行政许可 | 县林业局资源林政站 | 流程图 |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校验审批 | 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三)时限:3个工作日(一)岗位责任人:县计生委科技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二)岗位职责与权限:A、初审 | 不收费 | 行政许可 | 县人口计生委 | 流程图 |
| 实施恢复再生育手术许可行政许可 |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不收费 | 行政许可 | 县人口计生委 | 流程图 |
| 再生育子女审批许可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
《湖南省生育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七条 | 不收费 | 行政许可 | 县人口计生委 | 流程图 |
| 拆除或闲置防治污染设施审批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前款规定的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其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登记;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 | 不收费 | 管理服务 | 县环保局 | 流程图 |
| 污染物排放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总量控制实施 | 不收费 | 行政许可 | 县环保局 | 流程图 |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三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按照经营方式,分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领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以从事各类别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领 | 不收费 | 行政许可 | 县环保局 | 流程图 |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条:“编制本法第九条所规定的范围内的规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 | 不收费 | 行政许可 | 县环保局 | 流程图 |
| 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许可 | (一)岗位责任人:县环境监察大队工作人员;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变更申报登记(三)时限:20个工作日。东安县纪检监察室三、批复交通方式承诺期限 | 不收费 | 行政许可 | 县环保局 | 流程图 |
| 环境保护拨款、贷款贴息项目竣工验收许可 | 《湖南省实施〈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组织项目实施和使用资金。项目完成后,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及时组织验收。”
《湖南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湘财建〔2014〕6号)第二十三条:“专项补助安排的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执行竣工验收制度。项目完工后3个月内,项目单位应向环保、财政部门申请项目竣工验收。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大型火电企业污染治理项目、省直单位及省级环保专项资金拨款(含贷款贴息)金额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项目,由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组织竣工验收。其他项目和因素法安排的专项资金项目由项目单位所在地环保、财政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 不收费 | 行政许可 | 县环保局 | 流程图 |
4311220001 |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 |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 不收费 | 行政许可 | 东安县国税局 | |
| 商品房预售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8号令《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条;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令《湖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四、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8号令《商品销售管理办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31号令《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www.99365365.com关于公布调整和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县长令3号)(2013)第3号 | 不收费 | 行政许可 | 县房产局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