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育证(登记)办理
  • 再生育审批

法律依据和收费情况

法律依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第十四条、第十六条,湖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南省生育服务登记和生育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卫指导发〔2016〕1号)第三、四、五、六、七、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二十、二十一条。

收费情况: 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免费发放。

办理条件

合法结婚的夫妻拟生育第一个或者第二个子女

办理时间、地点和电话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冬)/15:00—18:00(夏);

办理地点: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卫计办

咨询电话:0746-4212241

适用对象:

1.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本省;

2.夫妻双方户籍均不在本省,但双方或一方系本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正式工作人员;

3.夫妻双方户籍均不在本省,流入本省1个月以上且已怀孕的流动人口(仅限于办理第一、二个子女的生育登记)。

本省居民涉外生育(含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生育以及归国华侨和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条例》未作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所需材料

拟生育第一、二个子女的夫妻,可在生育前选择在夫妻双方任意一方的户籍地、现居住地或从业地村(居)民委员会进行生育服务登记,受理单位所在乡镇(街道)负责发放生育服务证。办理生育服务证需提交以下资料:

1、结婚证;

2、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2寸免冠近照2张。 属再婚的还需提供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子女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

办理流程

(一)村级登记。办理登记的夫妻在村(居)民委员会填写生育服务登记表,即完成生育服务登记。村(居)计生专干(以下简称村专干)负责将登记情况上报所在乡镇(街道)。特殊情况下,夫妻也可以直接去乡镇(街道)办理生育服务登记。

(二)乡级发证。群众需要领取生育服务证的,对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乡镇(街道)免费发放;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不予发放的理由。

(三)证件送达。生育服务证由村专干送达,申请人也可直接从乡镇(街道)领取。

办理期限

申请人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后,生育登记即完成,生育服务证办理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需延长办证时间的,经发证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延长5个工作日,但应将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法律依据和收费情况

法律依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湖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南省生育服务登记和生育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卫指导发〔2016〕1号)第三、四、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八、二十、二十一条。

收费情况: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免费发放。

办理对象

合法结婚的夫妻符合《条例(2016)》规定条件,要求生育第3个及以上子女的夫妻。

办理时间、地点和电话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冬)/15:00—18:00(夏);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卫计办;联系电话:0746-4212241

申报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冬)/15:00—18:00(夏)

婚入地:在农村原则上指男方户口所在地(男到女家落户除外),城市区指男方工作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控股)企业)、现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

再生育审批属行政许可,发证地点:东安县卫计委。

适用对象

1.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本省;

2.夫妻双方户籍均不在本省,但双方或一方系本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正式工作人员;

3.夫妻双方户籍均不在本省,流入本省1个月以上且已怀孕的流动人口(仅限于办理第一、二个子女的生育登记)。 本省居民涉外生育(含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生育以及归国华侨和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条例》未作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所需材料

1、结婚证;

2、户口簿、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2寸免冠近照2张;

3、符合再生育条件的证明材料;

户籍在外省的,需提交户籍地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符合《条例》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怀孕后提出办理生育证申请的,应予受理;

生育后提出补办生育证的,应当先按照《条例》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后,再补办生育证。

办理流程

(一)填写申请表。申请人如实填写再生育申请表,并承诺对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再生育申请表可以从本人工作单位或村专干、乡级卫生计生机构领取,或在湖南省卫生计生委门户网站下载打印。

(二)递交材料。资料准备齐全后,可选择由本人、村专干向乡级卫生计生机构递交。

(三)乡级初审。申请人申请理由符合规定、材料齐全、信息齐全无误的,乡级应于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签署意见,报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审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齐的资料。

(四)县级审批。发证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在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签署审批意见,免费发放生育证。不符合再生育条件或办证要求的,须书面说明理由。

(五)送达与公开。对于审核通过的对象,生育证由申报单位领回并于5日内送达申请人,或通知申请人自行领回。申请人双方各自所在工作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须将生育证的办理结果依法公开。

办理期限:

生育证办理须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需延长办证时间的,经发证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延长5个工作日,但应将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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