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服务指南
一孩生育证发放办理须知
事项依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湖南省生育证管理办法》、《湖南省流动人口“一盘棋”业务规则》
办理对象及范围:合法结婚且无子女(含亲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等)的夫妻。具体发证机关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女方系省内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职工、国有(控股)企业职工的,在女方工作单位所在地;
(二)女方系省内其他单位职工、城镇无业居民或农村居民,婚入地在省内的,在婚入地;
(三)女方系省内其他单位职工、城镇无业居民或农村居民,婚入地在省外,申请在我省办证的,在女方户籍地;
(四)女方系外省嫁入,在婚入地;
(五)男女双方均系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居住、工作1个月以上且已怀孕,需要办理一孩生育证的,流出地和流入地均可办理,具体办理单位根据对象的申请单位确定。流动人口在流入地申请办理一孩生育证的,依据《湖南省流动人口“一盘棋”业务规则》所确定的业务流程办理。
一般而言,婚入地在农村原则上指男方户口所在地(男到女家落户除外)、城市区指男方工作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控股)企业)、现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对于本地已有明确的管理和界定办案的,依据当地的管理办法。
办理条件:已婚育龄夫妻符合《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
提交材料:
1.按要求填写的《一孩生育证发放登记表》(此表格到单位或村(居)委会、乡镇街道计生办申领);
2.结婚证(属再婚的,还需提供原离婚的判决书、调解书或协议书和其他相关证明)及复印件;
3.户口簿、夫妻双方身份证及其复印件,1寸免冠近照2张;
4.子女死亡的,要提供死亡证明;
5.计划生育服务部门出具的男女双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证明。
办理程序:夫妻申请——村(居)、单位呈报——乡(镇)计生办审核——登记发放(延期和生育证注销保存)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费用情况:免费
办理单位: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
再生育证办理须知
事项依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湖南省生育证管理办法》
办理对象及范围:合法结婚且符合《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要求再生育的夫妻
办理条件:已婚育龄夫妻认为符合《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再生育的条件,并需在怀孕前进行审批。
第十五条夫妻双方符合下列条件之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有残疾或者第一胎子女系双胞胎、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无子女,依法收养子女后要求生育的;
(三)一方再婚前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四)双方均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
(五)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者在内地定居的港澳台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
第十六条夫妻双方系农村居民,除适用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只有一个子女且为女孩的;
(二)一方两代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
(三)一方系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只有一个子女的;
(四)男到独女家结婚落户,只有一个子女的;
(五)兄弟姐妹均系农村居民,只一人具备生育能力,且只有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姐妹未收养子女的;
(六)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子女均为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第十七条夫妻一方是城镇居民、另一方是农村居民,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由城镇居民转为农村居民的,不适用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原为农村居民的退伍军人、大中专毕业生,自退伍、毕业之日起三年内将户口迁回农村,符合《条例》应用解释对农村居民界定条件的,可以适用《条例》关于农村居民再生育条件的规定。但将户口、档案放在人才交流市场的,不适用于《条例》关于农村居民再生育条件的规定。
提交材料:
(一)按要求签署了意见的《再生育审批表》(此表格到单位或村(居)委会、乡镇街道计生办申领);
(二)结婚证(属再婚的还需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户口簿(含小孩)、夫妇双方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1寸免冠近照2张;
(四)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其它证明材料;
(五)计划生育服务部门出具的男女双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证明。
办理程序:夫妻申请→村(居)、单位调查核实、签署意见→乡镇街道计生办受理审核→签署意见→户籍地公示→县人口计生局再生育领导小组审批、决定→公开(备案、有效期延续)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费用情况: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须知
事项依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办理对象及范围:年龄在育龄期内(夫妻申领的,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单方申领的,女性年龄在49周岁以内,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内),夫妻双方或者符合规定的一方自愿提出申请的。
办理条件: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未生育且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
提交材料:1、《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登记表》(此表格到单位或村(居)委会、乡镇街道计生办申领);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3、夫妻双方身份证和一家三口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4、一孩生育证;5、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村(居)委会意见;6、夫妻2寸合影2张;7、特殊情况应当提供的材料。
办理程序:申请→单位或村(居)审核→乡镇街道办理发证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费用情况:免费
办理单位: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须知
事项依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办理条件(对象):户口在本省的18-49岁女性,拟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30日以上,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户口不在本省,婚嫁到本省的18-49岁女性。
提交材料:《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发放登记申请表》、本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1寸免冠近照2张
办证程序:
1、申请。申请人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向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计生专干领取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登记表,按要求如实填写后,向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办证申请。
2、审核和发放。办证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经核实无误的,应当即时免费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办理;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告知的,视为材料齐全;对不需要办证的,应当即时说明不需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理由。
3、现居地办证。户口在本省的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申请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现居住地办证机关在1个工作日内受理、初审、网上提交,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理处在5个工作日内核准、网上发证,现居住地办证机关在3个工作日内制证发证。
4、特殊情况。省内空挂户和长期、多次、多地跨省流动人口,难以取得婚育情况的,由本人递交《申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承诺书》,办证机关应当予以办理。
5、由村(居)计生专干代理办证的。村(居)计生专干应在发证机关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及居民身份证或未签发婚育证明的理由告知文书递交申请人。
注意事项:
1、《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有效使用期限为3年。流动人口应当在所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有效使用期限截止前,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换领新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2、持证人婚育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当在30日内到现居住地查验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由本人在3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或者以其他形式告知原发证机关。
办理单位: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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