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产假规定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6年05月27日 字号:【小】 【大】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外增加婚假12天;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增加产假和护理假视为出勤。

  再婚夫妻初婚一方是晚婚的可享受晚婚休假待遇。

  农村居民晚育的减免本人当年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资金;城镇无业居民晚育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

  公民接受计划生育手术享受下列休假待遇: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自手术日起休息2天,重体力劳动者术后一周内不从事重体力劳动。取宫内节育器当日休息1天。

  (二)输精管结扎休息7天。

  (三)单纯输卵管结扎休息21天。

  (四)放置或取出皮下埋植剂术后分别休息2天、1天。

  (五)人工流产休息14天;人工流产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16天;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1个月。

  (六)中期终止妊娠休息1个月;中期终止妊娠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40天。

  (七)产后结扎输卵管另增加产假14天。

  凡享受本办法晚婚假、晚育假、护理假及计划生育手术假均包括双休日但不包括法定节假日,所在单位应当视其为出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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