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监督制度
一、责任单位
湖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站
二、责任人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站站长、分管副站长、承办人,承办人分为A,B角,A角为主办,B角为协办,A角不能承担工作任务时,由B角承担。
三、权利行使和办理依据
(一)权力行使依据
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5号);
2.《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二)权力办理依据
1.《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国人口发〔2009〕49号);
2.《湖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省长令173号);
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10〕16号)。
三、监督范围和内容
湖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站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的监督,包括省、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四级及其工作人员。监督内容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组织实施情况;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落实情况;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落实情况;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检查和考核;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有关的举报受理与处理。
四、监督方式
(一)流动人口工作层级监督。对本省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系统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进行日常层级监督。
(二)流动人口专项调查。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和相关部门要求或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后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有关调查研究。
(三)流动人口个案举报调查。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重大案件和有明确线索来源的群众举报进行调查。
五、监督程序
(一)流动人口工作层级监督程序
1.由承办人提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政务公开内容、形式、程序、制度的建议方案,经分管副站长审定,站长批准后,在“幸福人家”网站依法公开。
2.由承办人拟订监督和调研方案,经过分管副站长审定,站长批准后,实施监督和调研。
3.站长指定人员实施监督,或抽调人员,组建调研队伍。
4.承办人及时纠正监督和调研中发现的问题,通过电子督办函、电话、传真和短信等形式进行监督和督办。对普遍存在的现象,经站长批准后进行通报。
5.承办人对监督和调研中发现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中的困难和问题,加强研究,提出意见,制定措施,及时解决,或提出意见或建议、回复,经站长审核,报省人口计生委分管副主任批准后向上级报告。
(二)流动人口专项调查程序
1.制定流动人口专项调查方案。
(1)承办人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流动人口专项调查方案初稿。
(2)承办人将流动人口专项调查方案初稿,送分管副站长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后上报站长。站长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站务会集体研究提出站内意见,报送委分管副主任审批。
(3)经委分管副主任批准后,承办人制作流动人口专项调查方案。
2.确定调查方式和范围。
(1)承办人根据专项调查方案确定本次专项调查的方式和范围。
(2)站长组织召开站务会集体研究提出站内意见,报送委分管副主任审定。
3.组建队伍实施调查。省流管站抽调人员,组建调查队伍,进行调查内容培训并实施调查。
4.流动人口调查数据汇总。省流管站组织进行调查表格的录入汇总。数据汇总的时间为15个工作日。
5.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指标评估。省流管站组织进行数据处理和指标评估。指标评估的时间为15个工作日。评估结果报分管副主任审定。
6.流动人口专项调查评估结果发布或上报。省流管站负责上报或发布评估结果。
(三)流动人口个案举报调查程序
1.省流管站接到群众举报,由承办人提出调查意见,经分管副站长审核,报站长批准。
2.站长指定2名以上调查人员进行调查。调查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案件复杂难以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调查的,经站长批准,可以延长到10个工作日。
3.调查人员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经分管副站长审核,由站长召开站务会集体研究站内处理意见,并将处理意见及所有材料送政策法规处审核后,报送委分管副主任批准。
4.调查完毕调查人员应写出调查报告,向上级报告。
六、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违反规定程序做出决定的。
2.故意或过失超越权限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3.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4.对有具体举报线索,没有及时进行调查,造成重大影响或后果的。
5.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规定的。
(二)责任主体认定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两个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站内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站内负责人为责任主体。
4.经有关领导批准后出现过错的,同时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责任追究形式
1.处以下(含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情节较轻的,由分管领导和委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责令改正,进行诫免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纪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或待岗处理。
2.副厅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3.上述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涉嫌违法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廉政风险点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站站长、分管副站长、具体承办人在层级监督、专项调查和重点调查中渎职,导致监管不力;或者违反廉政纪律,接受贿赂。
八、防范措施
1.建立完善站务会制度,站内实行领导分工负责制,每个办事环节经办人都要签名,站内全程记录办理过程并归档保存。
2.站内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查自纠。
3.驻省人口计生委纪检组、监察室、本站兼职纪检监察员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通过将相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法规政策和本制度在“幸福人家”网站网上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省流管站设立投诉举报电话“(0731)84698175”,向社会公布。
5.积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开展民主监督。接受人大、人大代表的权利监督,监察、审计机关的专门监督,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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