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河湖排污口的设计和扩大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文章来源:行政许可 作者: 发布时间:2015年06月16日 字号:【小】 【大】

入河湖排污口的设计和扩大审批

事项名称

入河湖排污口的设计和扩大审批

法定期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15个工作日

办理单位

东安县水利局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办理地点

东安县政务中心

交通方式

12路公交车至金源大厦下

咨询电话

0746-4236962

监督投诉电话

东安县县长热线12345;东安县水利局纪检监察室  0746-4219135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实施条件

1、申办材料齐全、真实、有效,且属本机关管辖权限范围;

2、排污口的设置符合水功能区使用要求; 

3、排放物符合国家排放标准及排放总量,不导致排污水域水质影响使用功能,不导致水质劣化;

4、建设项目所使用生产工艺、污废水处理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5、排污口设置不影响河道、水库使用功能;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1)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入河排污口的;(2)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削减排污总量的水域设置入河排污口的;(3)入河排污口设置可能使水域水质达不到水功能区要求的;(4)入河排污口设置直接影响合法取水户用水安全的;(5)入河排污口设置不符合防洪要求的;(6)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7)其他不符合国家和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

7、入河湖排污口的规模、设置地点发生变化的,必须重新办理许可。

实施程序

窗口受理→现场踏勘→专家评审(7日内组织专家评审会议)→按专家审查意见修改到位→出具审批文件→办结告知窗口受理→现场踏勘→出具审批文件→办结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