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河湖排污口的设计和扩大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入河湖排污口的设计和扩大审批
事项名称 |
入河湖排污口的设计和扩大审批 |
法定期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5个工作日 |
办理单位 |
东安县水利局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
办理地点 |
东安县政务中心 |
交通方式 |
乘1、2路公交车至金源大厦下 |
咨询电话 |
0746-4236962 |
监督投诉电话 |
东安县县长热线12345;东安县水利局纪检监察室 0746-4219135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
实施条件 |
1、申办材料齐全、真实、有效,且属本机关管辖权限范围; 2、排污口的设置符合水功能区使用要求; 3、排放物符合国家排放标准及排放总量,不导致排污水域水质影响使用功能,不导致水质劣化; 4、建设项目所使用生产工艺、污废水处理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5、排污口设置不影响河道、水库使用功能;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1)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入河排污口的;(2)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削减排污总量的水域设置入河排污口的;(3)入河排污口设置可能使水域水质达不到水功能区要求的;(4)入河排污口设置直接影响合法取水户用水安全的;(5)入河排污口设置不符合防洪要求的;(6)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7)其他不符合国家和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 7、入河湖排污口的规模、设置地点发生变化的,必须重新办理许可。 | ||
实施程序 |
窗口受理→现场踏勘→专家评审(7日内组织专家评审会议)→按专家审查意见修改到位→出具审批文件→办结告知窗口受理→现场踏勘→出具审批文件→办结告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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