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水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四条。

文章来源:行政许可 作者: 发布时间:2015年06月16日 字号:【小】 【大】

取水许可

事项名称

取水许可

法定期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12个工作日

办理单位

东安县水利局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办理地点

东安县政务中心

交通方式

12路公交车至金源大厦下

咨询电话

0746-4236962

监督投诉电话

东安县县长热线12345;东安县水利局纪检监察室  0746-4219135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四条。

实施条件

1.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表;

1、符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和取水许总量控制指标;

2、符合行业用水定额规定;

3、符合批准的本行政区域地下水的可开采量,并且要符合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的规定;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

2)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该地区取水许可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

3)可能对第三方或者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

4)取退水布局不合理的;

5)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情形。

实施程序

窗口受理→现场踏勘→专家评审(7日内组织专家评审会议)→按专家审查意见修改到位→出具审批文件→办结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