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共廉租住房

法律依据和收费情况

办法依据

1、《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

2、《湖南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湘建房〔2008〕461号);

3、《东安县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东政办发〔2011〕33号)

收费情况: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收取费用

办理条件

1、东安县城镇非农业家庭常住户口,在本县工作或居住;

2、享受低保待遇的最低收入家庭或城镇中等偏低收入家庭(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7395元以下);

3、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在13平方米以内(含13平方米),总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含50平方米);

4、未享受过以下优惠政策:①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②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③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④拆迁安置住房;⑤租住直管公房或保障性住房;⑥政府提供的其他购房优惠政策;

办理时间、地点和电话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冬)/15:00—18:00(夏);

办理地点:县房产局

咨询电话:0746-4212371

所需材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结婚证等相关证明;

(三)民政部门核发的上年度或本年度《城市居民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低收入证明;

(四)家庭住房情况证明;

(五)填报《东安县城镇中等偏低收入家庭无房户、住户困难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批)表》;

(六)由房屋租赁备案登记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和房屋租赁备案证明;

(七)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资料(如离婚证、离婚协议、伤残证明、士兵证或复员证明、重大疾病诊断证明等);

上述规定的各类证明材料,如属复印件的,应当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并提供原件核对。

办理流程

(一)申请。符合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推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格,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二)初审和公示。社区居委会应当自接到申请后,对申请人家庭成员户籍情况、家庭收入及资产情况、现家庭住房状况等,通过入户调查、组织评议、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在社区公示15天。公示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签署初审意见,报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进行复审。

(三)复审和公示。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初审资料后,对资料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果在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公示15天,公示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签署复审意见,报县房地产管理局进行审核。

(四)审核和公示。县房地产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后,会同民政部门就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核,将审核结果在当地媒体上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五)审批。经公示有异议的,县房地产管理局应派专人进行调查核实;公示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县房地产管理局将审核意见送交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经审批合格的可纳入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发放名单,予以发放货币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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