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廉租房实物配租的流程
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符合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推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格,并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社区居委会对有以下情形的申请人,不予受理:
1、对户籍不在本居委会的,或户籍信息不详、又不提供合法依据证明的;
2、未按规定提出申请、提供有关证件、证明的,或证件、证明提供不齐全的,或应提供证件原件核对复印件,却未提供的;
3、申请人家庭有本细则第七条所规定的情形;
4、申请人家庭其成员应出具相关单位的收入证明而未出具的或出具不符合要求的;
5、已拆迁安置住房的;
(二)初审和公示。社区居委会接到申请人申请后,对申请人家庭成员的户籍、收入及资产情况、现家庭住房状况等,通过入户调查、组织评议、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初审,将初审结果在社区进行公示15天。公示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签署初审意见,报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进行复审。
社区居委会在受理申请和初审时,应遵循以下规定:
1、受理申请时,必须依据本细则第十一条的要求认真查看各种证件的原件,所收的所有复印件核对原件,必须经申请人和经办人同时签字确认复印属实。
2、对人户分离的,申请人必须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办理申报。对申请家庭如有成员不在本居委会的,必须提供其成员所属地居委会出具的未在属地办理申报的书面证明。
3、对经社区居委会民主评议初审合格的申请人名单,应在居委会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在申请表上签署经办人姓名及初审意见,加盖公章后报办事处进行复审。
(三)复审和公示。街道办事处自收到初审资料后,对资料进行复审,将复审结果在办事处公示15天,经公示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在申请表上签署经办人姓名及复审意见,加盖公章后报县房地产管理局进行审核。
办事处复审时应遵循以下规定:
1、依据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审查申报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资料不齐的,通知居委会通知申请人补报资料。
2、对低保家庭,应采取核对其低保证等方法进行核实。
3、复审结果须在办事处公示。
4、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资料签署经办人姓名及复审意见,加盖公章后连同电子文档报县房地产管理局进行审核。
(四)审核和公示。县房地产管理局收到申请资料后,会同民政部门就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在当地媒体上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县房地产管理局审核时应遵循以下规定:
1、依据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审查申报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由办事处、居委会通知申请人补齐资料或补办手续。5日内未补齐资料或补办手续的,列入资料不齐取消名单,将取消名单下发到申请人所在办事处。
2、县房地产管理局对申报家庭的房产情况进行查档。查档时,查档人须将查档结果填入申请表,并签署查档人姓名后加盖查档业务章。
3、县房地产管理局审核经办人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核经办人姓名和审核意见,加盖审核公章后,将审核拟定名单在当地媒体予以公示。
(五)审批。经公示有异议的,县房地产管理局应派专人进行调查核实;公示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县房地产管理局将审核意见送交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经审批合格的申请人可纳入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轮候名单。
对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审批合格的申请人,由县房地产管理局将相应信息录入信息系统,申报资料存档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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