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6年05月27日 字号:【小】 【大】

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应当以家庭为单位,且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中心城区城镇常住户口1年以上,在当地工作或居住。申请家庭应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标准。

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但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政策或已作为其他家庭的成员参与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实物配租申请。

(三)未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政策:

1、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

2、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

3、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

4、拆迁安置住房;

5、政府提供的其他购房优惠政策。

有下列情形的,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不予受理:

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应当以家庭为单位,且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中心城区城镇常住户口1年以上,在当地工作或居住。申请家庭应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标准。

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但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政策或已作为其他家庭的成员参与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实物配租申请。

(三)未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政策:

1、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

2、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

3、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

4、拆迁安置住房;

5、政府提供的其他购房优惠政策。

有下列情形的,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第六条规定的;

(二)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市低收入生活平均水平的、或非生活性开支过大,组织高消费娱乐活动的;

(三)不属于申报地管辖户口的,或申请家庭户口性质不明确的;或家庭成员关系反映不明确不完整的(如有意回避成员中有收入、或有房产的);

(四)申请家庭饲养昂贵宠物的;

(五)家庭拥有机动车辆(残疾人专用车、摩托车除外)的;

(六)家庭成员或其供养的成年子女自费出国留学、旅游的;

(七)自有住房属危险性房屋却未提供专业鉴定机构危房鉴定报告书的;

(八)正在劳教和服刑的,或2年内有赌博、嫖娼等违法行为的,或吸毒的;

(九)属外地退休、离休、下岗买断工龄后迁回本地,未出具原工作地是否购买房改房,或以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或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的,或参加原单位内部集资建房的证明的;

(十)已租住直管公房的。

(十一)不配合工作人员依法进行调查,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财产,提供虚假证明,或故意放弃、转移生活权益和财产的;

(十二)属集体土地上拆迁户的;

(十三)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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