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案
对江西SX礼品有限公司销售ViVo牌的台夹电风扇未取得“3C”强制性认证的行政处罚案
DADC[2015]第003号
行政执法机关:东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当事人:江西SX礼品有限公司
一、案件事实
2015年1月9日,东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东安县ZZ电讯器材店销售的ViVo牌台夹电风扇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ViVo牌DQ38B型台夹电风扇(额定工率:8W)未取得“3C”强制性认证证书。2015年1月12日经东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人批准立案,由该局稽查队对该案进行调查。2015年1月13日ViVo牌台夹电风扇代理商永州爱威电子有限公司业务经理王XX来东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接受调查,东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人员向××、宾××对王××进行了调查,并制作了《调查笔录》。调查中该公司的王××提供不出有效的“3C”强制性认证证书,并承认该型号台夹电风扇以前没有办理“3C”强制性认证证书,但是目前正在申请办理“3C”证书。该产品系江西SX礼品有限公司监制并销售,永州由永州爱威电子有限公司代理。并表示立即停止销售未经认证的产品。江西SX礼品有限公司的违法事实成立,应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2015年1月14日东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案审会对该案进行了案审,提出了处理意见,东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5年1月14日向江西SX礼品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湘东质监告字【2015】第4号),告知对江西SX礼品有限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江西SX礼品有限公司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江西SX礼品有限公司申辩称:在东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检查并指出其违法行为后,主动停止销售未取得认证的产品,减少社会危害,而且本公司销售没有取得认证的产品货值较小。江西SX礼品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时间没有提出听证。
二、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八条:“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惑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江西SX礼品有限公司销售未取得“3C”强制性认证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 决定结果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江西SX礼品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改正;2:处罚款计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并告知江西SX礼品有限公司应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没款缴至建设银行长沙市新姚路支行,帐户:湖南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汇缴结算户,帐号:××××,逾期未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同时,制作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湘东质监罚字【2015】第4号)。
四、 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东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该案的调查取证,符合《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江西SX礼品有限公司对东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收集的证据未提出不同意见,这些证据证明了江西SX礼品有限公司销售到我县的ViVo牌DQ38B型台夹电风扇(额定工率:8W)没有取得“3C”强制性认证证书的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
2015年1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江西SX礼品有限公司王XX进行了调查,调查中江西SX礼品有限公司提供不出有效的“3C”强制性认证证书,并承认该型号台夹电风扇正在申请办理“3C”强制性认证证书。
电风扇属《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中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的第2类电风扇类产品。属 “3C”强制性认证产品。
(二)对依据理由的说明
江西SX礼品有限公司直接将未取得“3C”强制性认证的产品销售到东安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关于对江西SX礼品有限公司在未取得3C强制性认证证书而擅自销售电风扇到我县的违法行为的罚款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鉴于江西SX礼品有限公司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该公司配合调查并已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主动停止销售未取得强制性认证的产品,消除社会影响,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永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系统行政执法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二章第二节第三十一条的细化后的处罚标准的第1项规定:“初次违反,货值5万元以下,具备《行政处罚法》从轻减轻的法定条件,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罚款。”江西SX礼品有限公司具有《行政处罚法》减轻处罚的情节。因此,对江西SX礼品有限公司减轻处罚,处人民币10000.00元的罚款。
五、 告知权利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向永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www.99365365.com申请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东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