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安县XXX涉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修建建筑物行政处罚案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16日 字号:【小】 【大】

东安县XXX涉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修建
建筑物行政处罚案

DADC[2015]第001号

        行政执法机关:东安县公路局

        当事人:XXX        
一、案件事实

        2015年5月11日,东安县公路局路政执法大队在巡路时发现,当事人XXX XX线XX处路段左侧公路建筑控制区修建房屋。经初步勘查,该房屋距公路用地外缘13米,深10米,临路宽12米,砖混结构,与公路平行。建筑面积120平方米,其中违法建筑面积24平方米。已修建1.3米高。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56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11条之规定,建议立案查处。2015年5月11日,东安县公路局负责人批准立案,由东安县公路局路政执法大队负责对XXX  涉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修建建筑物的行为进行调查。

东安县公路局路政执法大队指定行政执法人员XXX XXX 办理此案。2015年5月11日上午,东安县公路局路政执法人员与当事人XXX 一起对XXX 涉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修建建筑物的行为进行了现场勘查,该房屋距公路用地外缘13米,深10米,临路宽12米,砖混结构,与公路平行。建筑面积120平方米,其中违法建筑面积24平方米。已修建1.3米高。XXX 涉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修建建筑物执法勘查人员对勘查现场的建筑物予以拍照,并制作了《现场勘查笔录》,对XXX 的身份进行了验证并复印了身份证(身份证号:XXXXXXXXXXX)并进行了现场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当事人XXX对现场勘查笔录、询问笔录确认无误后并签字后承认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违法修建建筑物。东安县公路局路政执法大队已于2015年5月11日给XXX发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东路责改【2015】11号),东安县公路局并调取了涉案相关资料,查明了XXX的违法事实,提出了处理意见。当事人XXX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违法修建建筑物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2015年5月11日,东安县公路局路政执法大队对该案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办案程序、处理意见进行了初步审查,并提出了初审意见。东安县公路局负责人对此案进行了审查,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由充分,依据准确,程序正当,处理意见适当。东安县公路局路政执法大队给当事人XXX送达了《东安县公路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东路政处罚告知〔2015〕11号),告知XXX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XXX收到本告知书并在送达回证签字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向东安县公路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申请听证。

二、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应当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一)国道不少于20米;(二)省道不少于15米;(三)县道不少于10米;(四)乡道不少于5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参照《东安县普通公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基准》:“建筑物、地面构造物与公路用地外缘的间距在国道16-20米、省道12-15米、县道8-10米、乡道4-5米;建筑物、地面构造物临路宽在10米以上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决定结果

2015年5月19日,经东安县公路局负责人批准,东安县公路局路政执法大队将《东安县公路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XXXXXX在《东安县公路局文书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对当事人XXX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在7日内自行拆除违法面积24平方米; 2、对XXX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并告知当事人XXX应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XXX银行东安支行营业部东安县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户缴纳罚没款。逾期未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安县公路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XXX自觉履行缴纳罚没款共计人民币陆佰元整。

四、理由说明

(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的规定,东安县公路局对该案具有管辖权,依法立案调查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及《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行政程序启动后,行政机关应当调查事实,收集证据。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在调查记录中予以记载。行政机关执法人员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的规定,东安县公路局在立案之后调查事实收集证据时,指定了二名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在笔录中予以记载。同时在依法询问之前向当事人阐明了其有申请回避的权利,询问之中没有采取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询问之后,当事人看后签名,没有提出异议。本案证据的采集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及《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及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故本局对该案证据予以采信。

东安县公路局对该案的调查取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当事人XXX对东安县公路局路政执法大队收集的证据未提出不同意见,这些证据证明XXX涉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修建建筑物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

(二)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当事人XXX在公路建筑控制区修建建筑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应当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一)国道不少于20米;(二)省道不少于15米;(三)县道不少于10米;(四)乡道不少于5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关于对XXX涉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修建建筑物行为的罚款数额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参照《东安县普通公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基准》,建筑物、地面构造物与公路用地外缘的间距在国道16-20米、省道12-15米、县道8-10米、乡道4-5米;建筑物、地面构造物临路宽在10米以上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告知权利

XXX如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交通运输局或者www.99365365.com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东安县公路局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