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安县**医院使用劣药水蛭的行政处罚案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21日 字号:【小】 【大】

东安县**医院使用劣药水蛭的行政处罚案

DADC[2015]第002号

行政机关:东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当 事 人:东安县**医院

一、案件事实

    2014年5月12日,永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抽验了东安县**医院使用的中药饮片水蛭(安徽协和成药业饮片饮片有限公司、批号130305),经检验该水蛭为劣药,经检验其酸碱度项不符合规定。2015年1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东安县**医院使用的上述水蛭进行调查。经调查,东安县**医院于2013年11月6日从安徽协和成药业饮片有限公司购进该水蛭750g,永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抽验500g,至调查日止已使用完毕。使用价格为1600元/Kg。货值金额1200元,违法所得400元。

 

2015年2月1日,东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东安县**医院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东)药罚先告[2015]2号】,告知东安县**医院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陈述申辩的权利。东安县**医院在告知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2015年2月9日本局法制监督员对该案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办案程序及处理意见进行了审查,并提出了初审意见,上报分管稽查的领导审批,分管领导对该案进行了审查,认为该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由充分、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处理意见适当。

二、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医疗机构使用假药、劣药的,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东安县**医院使用劣药水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三、决定结果

 2015年2月11日,东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管稽查负责人决定,对东安县**医院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00元;2、处违法使用的药品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计1200元。东安县**医院应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银行东安县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没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同时制作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东)药行罚[2015]2号】。当日,东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采取直接送达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至东安县**医院东安县**医院当事人陆**在《送达回执》上签字确认。

    四、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东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案的调查取证,符合《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东安县**医院对东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集的证据未提出异议,这些证据证明东安县**医院使用劣药水蛭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

    1、东安县**医院提供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证明东安县**医院主体资格成立,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能力。

     2、对东安县**医院负责人陆**进行询问制作的《调查笔录》,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涉案药品水蛭的检验报告单(CZCY20140369)。证明东安县**医院使用劣药水蛭的事实成立。

   (二)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1、东安县**医院使用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给予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处罚依据。

   (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该案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使用的劣药,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因此,对东安县**医院处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

    五、告知权利

东安县**医院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东)药行罚[2015]2号】之日起60日内依据《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向www.99365365.com或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东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