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23号令)、《湖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 行政许可 | |||
事项名称 |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 |
法定期限 |
领取准考证明后,三年之内为有效期 |
承诺期限 |
三个工作日 |
办理单位 |
东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
办理时间 |
当天办结 |
办理地点 |
车管所 |
交通方式 |
自理 |
咨询电话 |
0746-4231132 |
监督投诉电话 |
0746-42314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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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 施 依 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23号令) | ||
实 施 条 件 |
办理条件:受理岗审核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以下简称《身体条件证明》)和身份证明,确认申请年龄、身体条件复核规定。1、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 ||
实 施 程 序 |
一、符合实施条件规定的,受理申请,并按照规定将相关信息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收存相关资料,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受理岗”栏内签字或签章。因计算机网络问题暂时无法完成核查的,可以先受理,并在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前完成核查。核查结果证实存在不准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情形的,终止预约、考试或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二、受理预约科目一考试,核发预约考试凭证。考试岗按期进行科目一考试,考试合格的,应当由考试员和申请人共同在考试成绩表上签名,确定《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编号,并制作、核发《准考证明》;考试不合格的,告知申请人不合格原因,并可以当场补考一次。受理岗预约科目二或科目三考试,核发预约考试凭证。考试岗按期进行科目二或者科目三考试;考试前应当核实申请,考试后应当在考试成绩表示记载考试成绩;考试合格的,由考试员和申请人共同在考试成绩上签名;考试不合格的,告知不合格原因,并可以当场补考一次。 三、受理岗复核科目一、科目二考试资料;收回《准考证明》,确认核查结果,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 四、符合规定的,在科目三考试合格后1个工作日内,确定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制作并核发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