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23号令)、《湖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文章来源:行政许可 作者: 发布时间:2015年06月16日 字号:【小】 【大】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  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

法定期限

领取准考证明后,三年之内为有效期

承诺期限

三个工作日

办理单位

东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办理时间

当天办结

办理地点

车管所

交通方式

自理

咨询电话

0746-4231132

监督投诉电话

0746-4231466

 

 

实 施 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23号令)

实 施 条 件

办理条件:受理岗审核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以下简称《身体条件证明》)和身份证明,确认申请年龄、身体条件复核规定。1、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2、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3、申请城市公交车、大货车、无轨电车或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20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4、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1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5、申请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24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6、申请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6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身高:身高为155厘米以上;
视力: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且无红绿色盲
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
下肢:双下肢健全且运动功能正常,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
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实 施 程 序

一、符合实施条件规定的,受理申请,并按照规定将相关信息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收存相关资料,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受理岗”栏内签字或签章。因计算机网络问题暂时无法完成核查的,可以先受理,并在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前完成核查。核查结果证实存在不准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情形的,终止预约、考试或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二、受理预约科目一考试,核发预约考试凭证。考试岗按期进行科目一考试,考试合格的,应当由考试员和申请人共同在考试成绩表上签名,确定《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编号,并制作、核发《准考证明》;考试不合格的,告知申请人不合格原因,并可以当场补考一次。受理岗预约科目二或科目三考试,核发预约考试凭证。考试岗按期进行科目二或者科目三考试;考试前应当核实申请,考试后应当在考试成绩表示记载考试成绩;考试合格的,由考试员和申请人共同在考试成绩上签名;考试不合格的,告知不合格原因,并可以当场补考一次。                 三、受理岗复核科目一、科目二考试资料;收回《准考证明》,确认核查结果,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                                                                       四、符合规定的,在科目三考试合格后1个工作日内,确定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制作并核发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