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施工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道路交通施工 行政许可 | |||
事项名称 |
道路交通施工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20个工作日 |
办理单位 |
东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
办理地点 |
东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管股(东安县白牙市镇舜皇路735号) |
交通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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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7464231296 |
监督投诉电话 |
074642314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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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办法》 | ||
实施条件 |
一、 办理条件: 申报本部门审批前需要到其他部门办理的审批 1.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 2.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审计意见 3.国土资源部门关于征地的批复或者控制性用地的批复 4.项目法人应先经项目所在地县(市)、区的交通主管部门同意 二、申请材料 1. 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 2.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审计意见 3. 国土资源部门关于征地的批复或者控制性用地的批复 4. 建设项目各合同段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名单 5. 已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材料 6. 保证施工期间交通通行和交通安全措施的材料 | ||
实施程序 |
一、 受理 1. 岗位责任人: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管股工作人员 2.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处理: (1)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 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时限:即时 二、审查 1. 岗位责任人: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分管负责人 2. 岗位职责及权限: (1) 按照许可条件、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 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 (3) 时限:1个工作日 三、决定 1. 岗位责任人: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管股工作人员 2. 岗位职责及权限: (1) 按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 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 (3) 时限:1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公示 1. 岗位责任人: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管股工作人员 2. 岗位职责及权限: (1) 公开审定结果,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 (2) 对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道路交通施工许可证; (3) 对不予行政许可的,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4) 按要求将审批材料归档。 3.时限:1个工作日 五、责任追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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