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设施竣工验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设施竣工验收
事项名称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设施竣工验收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8个工作日 |
办理单位 |
东安县水利局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
办理地点 |
东安县政务中心 |
交通方式 |
乘1、2路公交车至金源大厦下 |
咨询电话 |
0746-4236962 |
监督投诉电话 |
东安县县长热线12345;东安县水利局纪检监察室 0746-4219135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
实施条件 |
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2、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等国家、行业的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 3、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明确; 4、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合理、有效,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达到主体工程设计深度; 5、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依据可靠、方法合理、结果正确; 6、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和方法得当。 7、由市级发改委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其中凡征占地面积在一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一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凡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开发建设项目由审批机关组织对其水土保持设施进行验收。 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验收申请后,应当组织有关单位的代表和专家成立验收组,依据验收申请、有关成果和资料,检查建设现场,提出验收意见。其中,对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先进行技术评估的开发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提交验收申请时,应当同时附上技术评估报告。建设单位、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监测报告编制单位应当参加现场验收。 | ||
实施程序 |
窗口受理→现场踏勘→出具审批文件→办结告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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