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小学和初中教师资格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事项名称 |
初中及以下教师资格认定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5个工作日 |
办理单位 |
东安县教育局 |
咨询电话 |
0746-4211815 |
办理地点 |
东安县教育局教师管理中心 |
监督投诉电话 |
东安县教育局纪检监察室 0746-4227302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关于印发湖南省〈教师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湘教师字[2002]4号) | ||
实施条件 |
1、志愿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户籍为东安的公民; 2、具备国民教育专科及以上学历(2000年以前中等师范学校中师专业毕业的可申请小学教师资格、幼儿师范学校幼师专业毕业的可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 3、体检合格; 4、普通话水平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1954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可免); 5、思想品德鉴定合格; 6、相应层次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合格; 7、具备初中、小学、幼儿园学校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非师范类毕业生须参加教育教学基本能力的培训考试、教育教学实习和面试、试讲,成绩合格。 | ||
实施程序 |
1、网上申报 申请人本人在每年度4月15日至30日或10月15日至10月30日内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在该网站网上申报系统中注册、填报申请人认定信息,打印《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现场确认 由申请人按照规定时间携带申请认定初中及以下教师资格所需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县教育局进行现场确认。 3、受理 县教育局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①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②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③申请人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④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补齐所缺的材料。 ⑤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或按照要求补齐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⑥时限:即时。 4、审查 ⑴初步审查 ①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交材料的,由受理工作人员当场告知申请人所缺材料。 ②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审查。 ③时限:5个工作日。 ⑵专家审查 ①东安县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下设若干测评专家组,在专家审查委员会的指导下,对申请人进行面试、试讲; ②测试专家组根据《湖南省初中及以下教师资格认定面试、试讲测试评分表》,确定申请人面试、试讲的测试水平等级,并将等级填写在由申请人本人填写的《湖南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面试、试讲情况登记表》上报专家审查委员会; ③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对测试专家组的测试结果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后将结果报主管领导; ④时限:15个工作日。 5、审定 主管领导按审定工作标准,依据专家审查意见进行审定。同意的,签署批准意见,不同意的,说明理由。审定后报国家教育部有关部门认定。 6、颁发证书 国家教育部认定放号后,由县教育局打印证书,并将证书下发给申请人员。 |
相关阅读
-
没有关键字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