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和变更名称、层次、类别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事项名称 |
东安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和变更名称、层次、类别的审批 |
法定期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28个工作日 |
办理单位 |
东安县教育局 |
咨询电话 |
0746-4227305 |
办理地点 |
东安县教育局民教股 |
监督投诉电话 |
东安县教育局纪检监察室 0746-4227302 |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 ||
实施条件 |
1、设立民办学校的办理条件: ①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②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③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2、民办学校分立、合并的办理条件: 民办学校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核准。 3、民办学校变更名称、层次、类别的办理条件: 由民办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同意后,报审批机关核准。 | ||
实施程序 |
1、受理 由民办教育工作人员即时受理,履行以下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教育局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①申请事项依法依规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②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③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⑤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⑥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2、审查 ①初审 由教育局民办教育工作人员进行初审,履行以下岗位职责及权限: 一是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合理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由受理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是发现许可事项直接关系到第三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三是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交本科(股室)负责人复审。 ②民办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和变更层次、类别实地考察 由教育局民办教育股负责人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情况,组织民办学校设置评议专家委员会专家,到现场对其办学条件等进行实地考察;根据考察情况,由专家写出考察报告,并将考察结论告知申请人。时限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③复审 由民办教育科股负责人进行复审,履行以下岗位职责及权限: 一提按照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复审; 二是按照标准审核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查验初审人员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决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与申报材料一并退回初审人员;复审时限20个工作日。 3、决定 由分管局领导(民办学校的设立由设置专家委员会)作决定,履行以下岗位职责及权限: 一是按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办材料及专家考察报告、专家评议意见或审查意见进行审定; 二是在1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内对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4、送达与公示 由民办教育工作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履行以下岗位职责及权限: 一是公示审定结果,如无异议,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二是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及时将同意许可的文件发放给申请人; 三是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定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是按要求将文字材料归档。 七、受理期限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法定时限为30日,其他法定时限为三个月。 八、许可费用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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