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执业核准
-- 不收费
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执业核准
事项名称 |
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执业核准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3个工作日 |
办理单位 |
东安县司法局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12:00 下午:2:30- 5:30 3:00—6:00(夏) |
办理地点 |
东安县白牙市镇山子岭西路16号 |
交通方式 |
东安东火车站乘10路公交车或汽车东站乘1、2、6路公交车至建设 银行站,下车后往右转走约100米再左拐前行约100米。 |
咨询电话 |
0746-4212268 |
监督投诉 电话 |
0746-4227731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
实施条件 |
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品行良好的公民; (二)具有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相关的行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三)申请从事经验鉴定型或者技能鉴定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关专业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 (四)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行业有特殊规定的,应当符合行业规定; (五)拟执业机构已经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司法鉴定许可证》; (六)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司法鉴定工作需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一)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 (三)被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司法鉴定人登记的; (四)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受到停业处罚,处罚期未满的;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
实施程序 |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局政策法规股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司法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材料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均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三)时限:即时 二、初审 1、岗位责任人:局政策法规股初审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根据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由工作人员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分管领导审核。 3、时限:4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厅主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初审、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2、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三)时限:3个工作日。 四、办结与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厅司法鉴定管理处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许可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应当在湖南司法鉴定网上予以公示。 4、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材料整理归档。 (三)时限:3个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