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预测、预警
(一)信息监测与报告
1、政府监测
县应急委、专项应急委、应急工作牵头部门、专业技术机构应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常规数据监测、安全评价、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建立重大危险源、危险区域数据库,划分监测区域,确立监测点,并重点加强对危险源、危险区域的监控,认真监测、收集分析各种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及时分别逐级向其上级报告,同时通过统一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系统上传,不得谎报、瞒报、缓报。应急工作牵头部门、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同时分别向同级应急委、主管部门报告。对于重大、特别重大情况,县应急委应同时向市专项应急委、应急委办公室报告。
2、群众报告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应当通过电话等各种形式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有关专业技术机构报告。对多发、易发的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事故灾难,各镇乡应在村(居)民委员会或者相关单位建立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向当地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通报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引发的事故灾难情况。鼓励公民报警。
(二)预警
1、信息收集
县应急委、专项应急委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随时接收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信息应当立即报告市专项应急委、市应急委办公室。
2、信息处理
县应急委、专项应急委办公室及有关部门接收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分析,必要时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会商,对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进行评估;认为可能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当立即采取一切可能采取的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地区人民政府通报。情况严重的,县专项应急委应当指派有关人员立即赶赴事发地妥善处置,防止事件发生。
(三)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1、信息监测、通信网络
各专项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监测、通信网络。县应急委办公室逐步建立全县统一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系统。
2、报警电话
广泛宣传110、119、120、122等报警电话,县应急委、专项应急委办公室向社会公布接警电话。逐步确立一个统一的报警电话和报警系统。
(四)预警级别及发布
1、预警级别的确定
①预警级别的划分
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潜在危险性、紧急程度和可能的发展趋势,预警级别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具体划分标准按国家标准或省市专项应急预案确定的标准执行。
②预警级别的确定主体
一般预警(Ⅵ级)由县人民政府确定,较重预警(Ⅲ级)由市人民政府确定,严重预警(Ⅱ级)和特别严重预警(Ⅰ级)由省人民政府确定。法律、法规、规章对预警级别的确定主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③预警级别的确定程序
县各专项应急委、应急委办公室收集、核实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组织专家研判,提出建议,报同级专项应急委或者应急委审定后,由同级人民政府按照权限决定预警级别,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和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地区人民政府。
2、预警警报发布
预警级别确定后,县人民政府及时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等媒介、网络向社会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警报。
(五)预警预防行动
进入预警期后,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严格的防范控制措施,防止事态的发生、发展,并根据预警级别的实际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1、实行日夜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收集;
2、及时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公共事件危害的警告或 者劝告,宣传应急和防止、减轻危害的常识;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发公共事件危害的人员 和重要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
4、要求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5、调集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
6、确保通讯、交通、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公用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六)预警警报的解除
当有关情况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后,县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警报;已经宣布进入预警期的,应当立即宣布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1、政府监测
县应急委、专项应急委、应急工作牵头部门、专业技术机构应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常规数据监测、安全评价、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建立重大危险源、危险区域数据库,划分监测区域,确立监测点,并重点加强对危险源、危险区域的监控,认真监测、收集分析各种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及时分别逐级向其上级报告,同时通过统一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系统上传,不得谎报、瞒报、缓报。应急工作牵头部门、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同时分别向同级应急委、主管部门报告。对于重大、特别重大情况,县应急委应同时向市专项应急委、应急委办公室报告。
2、群众报告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应当通过电话等各种形式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有关专业技术机构报告。对多发、易发的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事故灾难,各镇乡应在村(居)民委员会或者相关单位建立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向当地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通报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引发的事故灾难情况。鼓励公民报警。
(二)预警
1、信息收集
县应急委、专项应急委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随时接收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信息应当立即报告市专项应急委、市应急委办公室。
2、信息处理
县应急委、专项应急委办公室及有关部门接收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分析,必要时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会商,对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进行评估;认为可能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当立即采取一切可能采取的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地区人民政府通报。情况严重的,县专项应急委应当指派有关人员立即赶赴事发地妥善处置,防止事件发生。
(三)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1、信息监测、通信网络
各专项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监测、通信网络。县应急委办公室逐步建立全县统一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系统。
2、报警电话
广泛宣传110、119、120、122等报警电话,县应急委、专项应急委办公室向社会公布接警电话。逐步确立一个统一的报警电话和报警系统。
(四)预警级别及发布
1、预警级别的确定
①预警级别的划分
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潜在危险性、紧急程度和可能的发展趋势,预警级别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具体划分标准按国家标准或省市专项应急预案确定的标准执行。
②预警级别的确定主体
一般预警(Ⅵ级)由县人民政府确定,较重预警(Ⅲ级)由市人民政府确定,严重预警(Ⅱ级)和特别严重预警(Ⅰ级)由省人民政府确定。法律、法规、规章对预警级别的确定主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③预警级别的确定程序
县各专项应急委、应急委办公室收集、核实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组织专家研判,提出建议,报同级专项应急委或者应急委审定后,由同级人民政府按照权限决定预警级别,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和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地区人民政府。
2、预警警报发布
预警级别确定后,县人民政府及时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等媒介、网络向社会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警报。
(五)预警预防行动
进入预警期后,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严格的防范控制措施,防止事态的发生、发展,并根据预警级别的实际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1、实行日夜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收集;
2、及时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公共事件危害的警告或 者劝告,宣传应急和防止、减轻危害的常识;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发公共事件危害的人员 和重要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
4、要求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5、调集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
6、确保通讯、交通、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公用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六)预警警报的解除
当有关情况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后,县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警报;已经宣布进入预警期的,应当立即宣布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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