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
1、突发公共事件级别的确定
①级别的划分
突发公共事件的实际级别,按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 影响范围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级。具体划分标准按国家标准或省、市专项预案确定的标准执行。
②突发公共事件级别的确定主体
一般突发公共事件(Ⅳ级)由县人民政府确定,较大突发公共事件(Ⅲ级)由市人民政府确定,重大突发公共事件(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公共事件由省人民政府确定。法律、法规、规章对突发公共事件级别的确定主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③突发公共事件级别的确定程序
县专项应急委、应急委办公室收集、核实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提出建议,报同级专项应急委或者应急委审定后,由同级人民政府按照权限决定,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
2、分级启动预案
突发公共事件级别确定后,负责处置该突发公共事件的当地政府应当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启动高级别应急预案时,事发地低级别应急预案同时启动。应急预案启动后,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同时启动具体行动方案。
①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响应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县人民政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做好具体应急工作。
②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响应
一般突发公共事件预案启动后,县应急委立即启动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部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迅速到岗到位,实施统一组织指挥或者参与辅助指挥决策,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启动具体行动方案,做好具体应急工作。必要时,请求市专项应急委给予支援。
3、情况通报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县人民政府及部门、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在接到信息后立即逐级向上级报告,有关部门和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同时向同级政府、主管部门报告。法律、法规、规章等国家有关规定对报告的部门、时限、程序等另有规定的,除按本总体应急预案上述规定报告外,还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不得瞒报、漏报和缓报。
4、特别情况的处理
突发公共事件跨县行政区域的,由县人民政府与有关联的县人民政府联合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跨市、省的,报市人民政府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跨部门的,同时启动相应专项应急预案,县应急委对应急工作进行协调。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密切注意和防止次生、衍生、耦合事件的发生。
(二)信息共享和处理
1、快速应急信息系统
建立和完善各专项应急工作牵头部门的专业通信网和政务信息网。现场指挥部采用手机、手提电脑等通信手段,通过无线通信网络进行通信联络。县应急委、专项应急委配置电话同步录音装置、传真机、互联网终端,并利用公用通信网建立通信联系。
2、值班
应急处置期间,事故单位和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组织和有关部门、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每日向上一级报告一次情况,重要情况必须立即报告。
3、现场信息采集
现场信息包括:人员伤亡、失踪情况;财产损失情况;待救援人员情况;危险源的现状、发展趋势及控制情况;现场医救情况;现场救援进展情况和现场救援队伍情况;现场救援物资供应情况;现场环境监测情况。现场信息由现场指挥部采集,及时向县应急委或者专项应急委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4、县外信息通报
突发公共事件涉及或者影响到本县行政区域外的,由县人民政府及时与所涉及或者影响的县人民政府取得联系,通报有关情况。
5、涉外涉港澳台
突发事件中有外籍或者港澳台人员伤亡、失踪、被困的,或者可能影响到境外的,由县人民政府及县外事办、对台办等部门按照国家规定逐级上报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三)基本响应程序
1、基本应急
①先行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单位、事发地企事业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必须快速作出反应,指派本单位专业救援队伍或、所在辖区有关力量进行先期处置,迅速控制危险源和现场,疏散现场人员,并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加强对突发事件的监视、控制,立即向县应急委、专项应急委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并随时报告事态发展情况,保护好现场。公民应当采取措施自救。
②设立现场指挥部
县应急委、专项应急委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后,有关领导和人员必须立即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紧急救援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现场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主管和责任单位、有关应急救援部门的负责人组成,由县人民政府负责人任指挥长,抢险工作现场指挥由公安、消防等主管、责任单位负责人担任,特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指挥长分别由省特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和市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指挥部指定。
现场指挥部应当设在事发现场周边适当位置,有关部门应提供通信、信息、治安等保障。
③现场应急基本措施
应急预案启动后,应急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应当立即组织、 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等救助措施;
迅速消除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和危险源、划定危害区域、加强巡逻、维持社会治安等控制措施;
针对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损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损害扩大的活动等保护措施;
对现场加强监测,防止疾病、环境污染等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发生的预防措施;
抢修被损坏的公共交通、通讯、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提供生活必需品、临时避难场所等安定公众生活的措施;
决定启用本级人民政府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应急专项资金,必要时征收、征用其他急需的物资、设备,或者组织有关企业生产应急物资,运输经营企业应当优先运送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
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措施,包括依法限制公民某些权利和增加公民义务。
④应急恢复同时进行
在应急工作中,恢复与减灾行动能同时进行的,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协同当地镇乡人民政府同时做好恢复和减灾工作。
2、扩大应急
当一般突发公共事件不能有效处置或者有扩大、发展的趋势时,县人民政府应当报请市人民政府启动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应急预案;当较大突发公共事件不能有效处置或者有扩大、发展的趋势时,由市人民政府报请省人民政府启动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四)指挥与协调
1、应急指挥部与现场指挥部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由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协调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请示重大问题的处理指令。
2、现场指挥部与其他单位
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调度。各救援队伍到达现场后向现场指挥部报到,由现场指挥部分配任务。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全力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发挥主要作用。
3、现场专家组
现场指挥部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并设立专家组,充分发挥专家的咨询、参谋作用,确保指挥决策的科学性。
(五)新闻报道
1、新闻报道的原则
新闻报道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重点报道应急工作进展情况,各级政府组织干部群众积极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措施和情况,现场救援队伍、人民解放军指战员、武警部队官兵、公安干警和广大人民群众在抗击突发公共事件中的感人事迹,捐款捐物支援灾区等情况。
2、新闻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除国家规定保密的外,应急指挥部应当确定新闻发言人,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统一、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对需要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以及国家机关作出的应急工作指示、决定、命令,必须及时通过媒体公开。
3、现场采访
记者按照国家规定赴现场采访, 由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
(六)应急结束
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已经停止,伤亡人员、被困人员已经救出并得到妥善救治和基本安置,无次生、衍生、耦发灾 害发生时,应急委办公室现场检查,并征询专家意见后,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结束应急行动,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较大以上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结束由相应的应急指挥部决定。
1、突发公共事件级别的确定
①级别的划分
突发公共事件的实际级别,按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 影响范围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级。具体划分标准按国家标准或省、市专项预案确定的标准执行。
②突发公共事件级别的确定主体
一般突发公共事件(Ⅳ级)由县人民政府确定,较大突发公共事件(Ⅲ级)由市人民政府确定,重大突发公共事件(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公共事件由省人民政府确定。法律、法规、规章对突发公共事件级别的确定主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③突发公共事件级别的确定程序
县专项应急委、应急委办公室收集、核实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提出建议,报同级专项应急委或者应急委审定后,由同级人民政府按照权限决定,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
2、分级启动预案
突发公共事件级别确定后,负责处置该突发公共事件的当地政府应当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启动高级别应急预案时,事发地低级别应急预案同时启动。应急预案启动后,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同时启动具体行动方案。
①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响应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县人民政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做好具体应急工作。
②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响应
一般突发公共事件预案启动后,县应急委立即启动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部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迅速到岗到位,实施统一组织指挥或者参与辅助指挥决策,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启动具体行动方案,做好具体应急工作。必要时,请求市专项应急委给予支援。
3、情况通报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县人民政府及部门、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在接到信息后立即逐级向上级报告,有关部门和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同时向同级政府、主管部门报告。法律、法规、规章等国家有关规定对报告的部门、时限、程序等另有规定的,除按本总体应急预案上述规定报告外,还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不得瞒报、漏报和缓报。
4、特别情况的处理
突发公共事件跨县行政区域的,由县人民政府与有关联的县人民政府联合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跨市、省的,报市人民政府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跨部门的,同时启动相应专项应急预案,县应急委对应急工作进行协调。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密切注意和防止次生、衍生、耦合事件的发生。
(二)信息共享和处理
1、快速应急信息系统
建立和完善各专项应急工作牵头部门的专业通信网和政务信息网。现场指挥部采用手机、手提电脑等通信手段,通过无线通信网络进行通信联络。县应急委、专项应急委配置电话同步录音装置、传真机、互联网终端,并利用公用通信网建立通信联系。
2、值班
应急处置期间,事故单位和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组织和有关部门、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每日向上一级报告一次情况,重要情况必须立即报告。
3、现场信息采集
现场信息包括:人员伤亡、失踪情况;财产损失情况;待救援人员情况;危险源的现状、发展趋势及控制情况;现场医救情况;现场救援进展情况和现场救援队伍情况;现场救援物资供应情况;现场环境监测情况。现场信息由现场指挥部采集,及时向县应急委或者专项应急委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4、县外信息通报
突发公共事件涉及或者影响到本县行政区域外的,由县人民政府及时与所涉及或者影响的县人民政府取得联系,通报有关情况。
5、涉外涉港澳台
突发事件中有外籍或者港澳台人员伤亡、失踪、被困的,或者可能影响到境外的,由县人民政府及县外事办、对台办等部门按照国家规定逐级上报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三)基本响应程序
1、基本应急
①先行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单位、事发地企事业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必须快速作出反应,指派本单位专业救援队伍或、所在辖区有关力量进行先期处置,迅速控制危险源和现场,疏散现场人员,并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加强对突发事件的监视、控制,立即向县应急委、专项应急委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并随时报告事态发展情况,保护好现场。公民应当采取措施自救。
②设立现场指挥部
县应急委、专项应急委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后,有关领导和人员必须立即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紧急救援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现场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主管和责任单位、有关应急救援部门的负责人组成,由县人民政府负责人任指挥长,抢险工作现场指挥由公安、消防等主管、责任单位负责人担任,特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指挥长分别由省特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和市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指挥部指定。
现场指挥部应当设在事发现场周边适当位置,有关部门应提供通信、信息、治安等保障。
③现场应急基本措施
应急预案启动后,应急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应当立即组织、 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等救助措施;
迅速消除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和危险源、划定危害区域、加强巡逻、维持社会治安等控制措施;
针对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损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损害扩大的活动等保护措施;
对现场加强监测,防止疾病、环境污染等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发生的预防措施;
抢修被损坏的公共交通、通讯、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提供生活必需品、临时避难场所等安定公众生活的措施;
决定启用本级人民政府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应急专项资金,必要时征收、征用其他急需的物资、设备,或者组织有关企业生产应急物资,运输经营企业应当优先运送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
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措施,包括依法限制公民某些权利和增加公民义务。
④应急恢复同时进行
在应急工作中,恢复与减灾行动能同时进行的,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协同当地镇乡人民政府同时做好恢复和减灾工作。
2、扩大应急
当一般突发公共事件不能有效处置或者有扩大、发展的趋势时,县人民政府应当报请市人民政府启动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应急预案;当较大突发公共事件不能有效处置或者有扩大、发展的趋势时,由市人民政府报请省人民政府启动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四)指挥与协调
1、应急指挥部与现场指挥部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由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协调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请示重大问题的处理指令。
2、现场指挥部与其他单位
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调度。各救援队伍到达现场后向现场指挥部报到,由现场指挥部分配任务。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全力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发挥主要作用。
3、现场专家组
现场指挥部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并设立专家组,充分发挥专家的咨询、参谋作用,确保指挥决策的科学性。
(五)新闻报道
1、新闻报道的原则
新闻报道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重点报道应急工作进展情况,各级政府组织干部群众积极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措施和情况,现场救援队伍、人民解放军指战员、武警部队官兵、公安干警和广大人民群众在抗击突发公共事件中的感人事迹,捐款捐物支援灾区等情况。
2、新闻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除国家规定保密的外,应急指挥部应当确定新闻发言人,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统一、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对需要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以及国家机关作出的应急工作指示、决定、命令,必须及时通过媒体公开。
3、现场采访
记者按照国家规定赴现场采访, 由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
(六)应急结束
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已经停止,伤亡人员、被困人员已经救出并得到妥善救治和基本安置,无次生、衍生、耦发灾 害发生时,应急委办公室现场检查,并征询专家意见后,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结束应急行动,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较大以上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结束由相应的应急指挥部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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