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编制军队和武警部队人员公民身份号码工作的实施意见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6年05月22日 字号:【小】 【大】

根据公安部、总政治部、总参谋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下发的(公通字[2001]47号)“关于认真做好军队和武警部队人员公民身份号码编制工作的通知”精神,为认真做好我省编制军队和武警部队人员(以下简称军人)公民身份号码工作,现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编制军人公民身份号码工作的重要意义

建立和实行公民身份号码制度是中央和国务院的重要决策,是国家加强社会管理的现代化工程和重要基础建设,是国家整个身份号码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逐步实施社会信息管理的重要措施。为军人编制公民身份号码,有利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军人实行社会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有利于军人以公民身份参加革命社会生活,更好地维护和保障军人的合法权益。

二、明确编号赋码对象和职责

编号赋码对象包括军队的现役军人(含军官、警官、文职干部、士官、义务兵、学员、下同)和军队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待移交政府安置的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等。

职责:根据编号赋码对象的实际情况和类别,军人公民身份号码分别由其原籍(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或军队驻的县、市、区公安局,依据GB11643-1999《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进行编制。

三、切实掌握编号赋码的工作原则和方法

各县、市、区公安机关在接到《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后,按照(公通字[2001]47号)文件的编制原则和管辖范围逐人审定把关,从中拣出不属本辖区核对、补编号码的人员,并及时出具公函,将登记表退回送交档案资料的武装部或军队主管部门处理。以其它符合条件和管辖范围内的,要认真做好居民身份证编号的核对、补编及长升位工作。新编制的公民身份号码应及时登录在《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内(一式三份),并签署意见,加盖户口专用章,将登记表留存一份后,于接到军队公函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编号赋码交给武装部或军队主管部门。具体做法是:

1、入伍前曾经领取过居民身份证的现役军人和从未领取过居民身份证的中级士官、初级士官、义务兵,各县、市、区公安机关要将其《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分发到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派出所要依据保存的注销户口人员常住人口登记表、口卡、编码本、计算机存储的注销户口人员信息逐人逐项核对,确保无重号、错号、无效证号和一人多号。派出所将核对正确的15位码在《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的“曾领取居民身份证编号”栏内登记后返还县、市、区公安机关。由县、市、区公安机关负责将核对无误的《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存储,并在《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的“公民身份号码”栏内过录18位公民身份号码。

2、对入伍前未领取居民身份证,但派出所核对时发现已编制号码的中级士官、初级士官、义务兵,如其号码正确无误,要继续使用原编码。由派出所在《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的“曾领取居民身份证编号”栏内填写15位号码后返还县、市、区公安局,县、市、区公安机关再将其《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信息输入计算机存储,在相应位置过录18位公民身份号码。

以上使用原有编号的军人公民身份号码顺序码要以派出所为单位逐人登记造册上报县、市、区公安局,以方便今后查询使用。

3、入伍前未领取过居民身份证且无编号的现役军人,中级士官、初级士官、义务兵统一由原籍县、市、区公安机关负责补编号码;其他现役军人由其军队驻地或随军家属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安机关负责补编号码;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待移交政府安置的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分别凭军队团级以上主管机关和主管单位出具的公函,由其居住地或干休所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负责补编号码。上述三类人员编号中的地址码采用编号地县、市、区的行政区划代码,顺序码使用预留的机动号段。凡新编制的军人公民身份号码都统一采用计算机生成,并逐入登记在新建立的《公民身份号码顺序码登记表》上,其填写要求和文档资料管理与常住人口完全相同。

4、曾经领取过居民身份证,但经核对发现原编号有差错需重新编号的,要按照居民身份证号码清理纠错和公民身份号码编制的原则、要求进行纠错编码。必要时,县、市、区公安机关可出具相应的纠错编码公函。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各级领导同志要充分认识军人编制公民身份号码工作的重要性,把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的编制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抓紧抓好。要把编制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的工作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争取必要的支持和经费保障,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军队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编制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地要根据具体情况,精心组织,稳步推进。争取在2001年年底前完成工作任务。

(二)加强培训,严格工作纪律,切实做好编号赋码工作。

搞好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编制工作,是军队的一件大事,也是公安机关的一件大事,它直接反映公安机关工作质量。一是加强业务培训。省厅适时组织对各市、州公安局户政部门有关人员进行编码和新系统管理使用操作培训,使工作人员熟练地掌握军人编号赋码的工作原则、范围、方法,掌握“军人公民身份号码信息管理系统”的技术要领、使用方法。各市、州负责所辖县、市、区公安机关的培训工作。二是要以高度负责精神搞好编制工作,要责任到人,严格纪律,上级主管部门要切实把好编制、审核质量关,确保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的唯一性、准确性。三是工作主动,要热情服务,与军队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高质量完成好全省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的编制工作。

(三)严格工作制度和档案资料管理

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编制工作要明确专人负责,要严密号码差错、变更更正登记和编制审核制度。严把登记、录入和核对关,对编号赋码对象的姓名、出生日期,要以本人档案原始资料记载并经组织确认的为准,严防出现漏编和重号、错号、一人多号等问题,确保号码的准确性、唯一性。在工作中凡发现《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登记的出生时间与户口注销地原始户籍资料登记不符的,一律暂缓编号,由县、市、区公安机关向部门主管部门出具公函,予以确认后,再录入编号。有关编制公民身份号码工作的登记表册及计算机存储信息等,要单独立档并妥善管理。

(四)搞好检查验收,确保工作质量

各市、州要加强检查力度,逐县、市、区进行检查验收。2001年12月底,省厅将会同军队有关部门采取定量抽查和互相检查的方法,认真组织进行检查验收,按规定严格考评。不合格的一律返工,确保工作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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