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在公路、公路用地、公路建设控制区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 湖南省物价局、财下厅联合发布的《关于明确交通公路部门有关收引见政策的通知》(湘价费[2011]167号)

文章来源:县交通运输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15年07月16日 字号:【小】 【大】

事项名称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在公路、公路用地、公路建设控制区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13个工作日

办理单位

县交通运输局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办理地点

县交通运输局

交通方式

乘公交车在茶亭路口下

咨询电话

0746-4232363

监督投诉电话

0746-4232363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十九条;

4、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    

实施条件

1、建设单位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由代理人申请的,提供建设单位授权委托书);

2、申请书(主要理由、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施工期限);

3、工程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

4、施工现场管理方案文本(含工程简介、具体作业地点、计划进度与施工期限、与公路相关的详细图纸、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障措施);使公路改线的,具有改经理方案与图纸、安全保障措施;

5、对公路造成损坏的,还应当提交公路路产损失补偿方案;

6、施工需要分流或中断交通的,报经公安机关批准,并联合发布公告。

实施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东安县县乡公路路政管理大队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
、申请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在公路、公路用地、公路建设控制区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2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
4
、行政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加盖本行政机关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A
、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东安县县乡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初审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
、对许可条件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
、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大队长审核。
(三)时限:2个工作日
B
、复审
(一)岗位责任人:东安县交通运输局分管局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报局分管领导审定;
2
、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见及理由,以书面形式予以一次性说明。
(三)时限:3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东安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
、符合法定条件的,签发同意申请的批复;
2
、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将其材料退回监理管理科,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3个工作日
四、办结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东安县县乡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
、公示审定结果,如无异议,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
、对准予行政许可的,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准予许可决定书》;
3
、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定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

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7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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