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建立"一单四制"制度推动重大事故
隐患治理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7〕30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和中央在湘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推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建立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安全生产问题(以下统称"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一单四制"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一单四制"制度,是指县级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或上级交办、群众举报、媒体曝光、其他部门移送、下级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重大事故隐患,经研究认定,形成重大事故隐患清单,并对每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任务实行交办制、台账制、销号制、通报制管理,做到治理任务不落实不放过、隐患不消除不销号,并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予以通报。
(一)按照分级、属地和"三个必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及"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级分行业领域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清单,并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任务实行交办制、台账制、销号制、通报制管理。
(二)按照依法治理的原则,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排查和报告重大事故隐患,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明确治理措施、资金、时限、预案和责任人员,确保重大事故隐患及时治理到位。
(三)按照动态管理和闭环管理的原则,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进行跟踪调度、动态监管,对完成整改任务的及时组织核查验收和销号,对新增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时进行确认和交办督办。
二、具体内容
(一)形成重大事故隐患清单。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运管、水运、交通质监、公路、高速公路)、公安(治安、消防、交警)、住房城乡建设、经信、国土资源、安监、质监、煤炭、煤监、水利、能源监管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每季度排查梳理本行业(领域)的各类重大事故隐患,经研究认定后,形成重大事故隐患清单(见附件1),逐一明确隐患治理责任单位、交办单位、协调督办单位和完成时限,并根据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销号情况,及时更新重大事故隐患清单。乡镇发现辖区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在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加强监控和整改的同时,及时向县级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属于生产经营单位的,该生产经营单位为隐患治理责任单位;已破产或已灭失企业遗留的,以及区域性的重大事故隐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单位)为隐患治理责任单位。
重大事故隐患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等,结合实际确定。县级、市级重大事故隐患清单形成后应逐级上报行业主管部门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同时报同级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汇总;市州安委办和省级部门汇总后应按规定报省安委办。
(二)交办制。对经研究确定的重大事故隐患,根据其治理难度和危害程度确定交办单位和协调督办单位后,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分别向隐患治理责任单位发函交办(见附件2)。需要上级有关部门或安委办协调督办的,及时提请上级有关部门或安委办予以协调和督办。需依法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采取强制措施的,交办单位还应及时依法依规下达执法文书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1.生产经营单位能够自行完成治理的,由负责其日常监管的部门向隐患治理责任单位发函交办,并负责做好核查验收和销号工作。
2.需要省级或市级有关部门协调才能完成治理的,分别由省级或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向隐患治理责任单位发函交办,并负责做好指导协调和核查销号工作。下一级对口职能部门负责隐患治理验收,对验收合格的,报省级或市级有关部门核查和销号。
3.需要县级有关部门协调才能完成治理的,由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向隐患治理责任单位发函交办,并负责做好指导协调、核查验收和销号工作。
4.跨区域、跨行业(领域),需两个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相互协调、共同负责治理的,报上一级或同级安委办研究确定后,由上一级或同级安委办向隐患治理责任单位发函交办,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指导协调、核查验收和销号工作。
5.对特别严重、特别紧急,可能产生重大不良社会影响或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重大事故隐患,省级或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直接向隐患治理责任单位发函交办,并会同下级有关部门做好指导协调、核查验收和销号工作。
(三)台账制。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交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进展情况进行定期调度和记录,逐一建立管理台账(见附件3),并根据要求定期向同级安委办报送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进展情况。各级安委办汇总同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重大事故隐患清单,分级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总台账,一季度一调度,一季度一更新,对其中久拖未治或未按规定期限治理到位的重大事故隐患,商有关部门后,由省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省安委办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挂牌督办。
(四)销号制。重大事故隐患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的,由隐患治理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向交办单位提出销号申请(见附件4)。交办单位应及时组织核查或通知下一级对口职能部门组织验收;核查或验收合格的,予以销号,并逐级上报备案、核销整治任务;核查或验收不合格及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隐患治理责任单位要向交办单位作出书面说明,有关治理任务继续挂账,直至销号。
对无故拖延或拒不治理的隐患治理责任单位,相关交办单位要纳入安全生产诚信体系采集范围,并依法依程序采取责令停产停业、暂扣设备设施、停止电力和火工品供应等强制措施,直至隐患排除;采取停产停业等强制措施可能严重影响经济和社会生活的,由交办单位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因整改不力或整改不到位酿成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五)通报制。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和销号的情况定期进行调度和通报。各级安委办对同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贯彻落实"一单四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季度对本级安委会成员单位、下一级安委办销号情况予以通报。对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积极发挥指导与协调督办作用、有力促进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不落实、报告不及时、督促整治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各级安委办将各部门贯彻落实"一单四制"的情况纳入安全生产工作年度考核内容。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排查治理重大事故隐患是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有效措施,是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的重要内容。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排查治理重大事故隐患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研究部署,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工作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健全工作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健全与"一单四制"相配套的工作制度。重大事故隐患清单要准确具体、责任清晰、任务明确;治理进展管理台账要逐项记录、定期更新、动态监管。要加强清单和台账的信息化管理和分析研判,为解决安全生产领域突出问题提供参考。对申请销号的,交办单位要通过现场检查、资料查证、电话查访等方式严格进行核查。对已上报销号的,省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组织抽查,抽查不合格的,要继续挂账,并严肃追究交办单位的责任。
(三)加强指导和协调。对交办的治理任务,各级各相关部门要督促隐患治理责任单位制定切实可行的治理方案,加大隐患治理和防控的力度。同时,要加强指导和协调,及时研究解决治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需要当地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配合完成的治理任务,要积极主动做好沟通和协调工作,有力促进重大隐患的治理。
(四)加强跟踪督办。对交办任务的治理进展情况,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明确机构和专人进行跟踪调度,及时掌握进展情况,并据实录入重大隐患治理管理台账。对工作推诿或慵懒懈怠的,要及时督促提醒;对弄虚作假或不作为、乱作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严肃问责追究。对生产经营单位不依法排查、报告和治理重大事故隐患的行为,由相关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对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责,导致重大事故隐患未纳入"一单四制"管理、未得到及时有效治理而引发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参照以上规定,建立并实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一单四制"制度,推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取得实效。
2017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