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监督检查与奖惩
(一)监督检查主体
县应急委办公室负责本总体应急预案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县监察局依据行政监察法加强对本总体应急预案执行情况的行政监察。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有关应急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实施监督检查。
(二)奖励
对严格执行本总体应急预案,在应急处置工作中取得显著 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 励。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怃恤。
(三)惩处
1、行政机关的责任
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总体应急预案和有 关应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关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不服从上级行政机关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的;
②不按规定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工作的;
③不按规定做好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工作、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的;
④不按规定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监测网络、统一信息系统的;
⑤向上级行政机关谎报、瞒报、缓报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
⑥不按规定报送、公布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或者报送、公布虚假信息的;
⑦不按规定及时发布突发公共事件警报、采取预警期的措施,导致发生本来可以避免的损害的;
⑧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的;
⑨不按规定公布有关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决定、命令或者指示的;
⑩不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的;
⑾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贪污应急资金或者物资的;
⑿不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的;
⒀不及时归还征收、征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或者不按规定给予补偿的。
2、社会组织的责任
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违反本总体应急预案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有关单位、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有关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未按规定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工作、宣传普及应急常识的;
②生产经营企业和人群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不按规定制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方案、采取预防措施的;
③有关企事业单位未按要求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的;
④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不服从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和指示,不听从调遣的;
⑤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不进行宣传动员、组织开展救助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的;
⑥不及时向有关行政机关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
⑦交通运输经营单位不优先运送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和人员的。
3、新闻媒体的责任
有关新闻媒体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总体应急预案和其他有关规定,不按要求报道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处置情况和事态发展情况、擅自发布未经审查报道材料或者报道虚假情况的,由有关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有关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责任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本总体应急预案规定,不服从行政机关的统一指挥和协调或者不配合行政机关依法采取的措施,由有关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应急委办公室负责本总体应急预案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县监察局依据行政监察法加强对本总体应急预案执行情况的行政监察。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有关应急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实施监督检查。
(二)奖励
对严格执行本总体应急预案,在应急处置工作中取得显著 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 励。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怃恤。
(三)惩处
1、行政机关的责任
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总体应急预案和有 关应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关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不服从上级行政机关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的;
②不按规定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工作的;
③不按规定做好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工作、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的;
④不按规定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监测网络、统一信息系统的;
⑤向上级行政机关谎报、瞒报、缓报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
⑥不按规定报送、公布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或者报送、公布虚假信息的;
⑦不按规定及时发布突发公共事件警报、采取预警期的措施,导致发生本来可以避免的损害的;
⑧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的;
⑨不按规定公布有关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决定、命令或者指示的;
⑩不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的;
⑾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贪污应急资金或者物资的;
⑿不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的;
⒀不及时归还征收、征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或者不按规定给予补偿的。
2、社会组织的责任
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违反本总体应急预案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有关单位、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有关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未按规定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工作、宣传普及应急常识的;
②生产经营企业和人群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不按规定制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方案、采取预防措施的;
③有关企事业单位未按要求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的;
④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不服从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和指示,不听从调遣的;
⑤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不进行宣传动员、组织开展救助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的;
⑥不及时向有关行政机关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
⑦交通运输经营单位不优先运送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和人员的。
3、新闻媒体的责任
有关新闻媒体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总体应急预案和其他有关规定,不按要求报道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处置情况和事态发展情况、擅自发布未经审查报道材料或者报道虚假情况的,由有关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有关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责任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本总体应急预案规定,不服从行政机关的统一指挥和协调或者不配合行政机关依法采取的措施,由有关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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