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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宣传、培训和演习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9年01月12日 字号:【小】 【大】
     (一)公众宣传教育
     1、应急常识公众宣传
     县应急委、专项应急委应向社会宣传有关应急预案和报警电话。县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和县广播电视部门应当把宣传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应急知识和技能作为应急工作的重要内容。媒体应当把宣传应急常识和技能作为公益宣传的重要内容。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把应急法律、法规、规章作为全民普法的重要内容。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应急常识的宣传和辅导。
     2、学生应急常识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学校应急工作教育规划,中小学应当开设有关突发公共事件预防与应急知识、自救与互救知识和技能的课程,向学生普及应急常识。 
     (二)培训
     1、公务员培训
     各级公务员应当认真学习应急工作知识,各级领导特别是交替、交流到新岗位的领导干部,必须认真学习总体应急预案和与分管工作有关的专项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应急法律、法规、规章和应急管理知识培训制度,把应急法律、法规、规章和应急预案等应急管理知识纳入党政干部教育培训内容。
     2、专业人员培训
     应急工作管理人员和救援人员必须进行上岗前专业知识培训。
    (三)演习
     1、单项演习
     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应急演习。演习后应当对应急方案进行评估。
     2、综合演习
    县应急委定期进行各项综合演习,检验各应急救援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和协同作战能力、各应急保障部门的协作配合能力、指挥机构的紧急指挥能力及紧急动员能力。通过综合演习,评估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操作性,并加以完善。基层组织应当根据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开展应急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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