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DR-2016-00004
东政函〔2016〕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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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护渔业资源加强渔业执法的通告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在我县江河水域从事电鱼、毒鱼、炸鱼以及使用非法渔具捕鱼的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我县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的生态环境。为切实保护渔业资源,促进我县生态渔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湖南省渔业条例》及永州市公安局、永州市畜牧水产局《关于严厉打击电鱼、毒鱼、炸鱼等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进一步保护全县渔业资源,加强渔业执法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依法加强渔业资源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护渔业资源的法律、法规,自觉保护渔业资源。
二、严厉打击一切破坏渔业资源的行为。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在我县所辖水域内(包括河流、荡漾、沟渠等水域)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严禁在渔船上放置违禁渔具。对电鱼、毒鱼、炸鱼等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规定,由畜牧水产部门依法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及渔具,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公安机关坚决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禁止制造、销售用于电鱼、毒鱼、炸鱼的物品和工具及发布此类广告。对制造、销售禁用渔具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由畜牧水产部门依法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公安机关坚决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渔业生产实行严格的许可证制度。从事捕捞、养殖的从业单位和个人必须持证经营。从业者要严格按照采捕标准和保护对象的规定进行作业,凡捕捞不符合起捕标准的水生动物,按有关规定予以没收、处罚。
五、实行禁渔期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在我县湘江主干流、紫水河、芦江等河段实行春季禁渔期制度,时间为每年4月1日00:00至6月30日24:00。所有部门、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春季禁渔规定,不准擅自在禁渔期间和禁渔水域从事捕捞作业。
六、严格渔船强制检验制度,坚决取缔“三无”渔船。渔船必须配齐救生消防设施,确保渔船及渔民安全。
七、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渔业水域排放污染物,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的,由环保、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八、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否则,为违法养殖予以取缔。
九、从事电鱼、毒鱼、炸鱼等违法犯罪活动,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携带、使用、提供爆炸性、毒害性等危险物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坚决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阻碍公安机关和畜牧水产部门等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公安机关一律从严处罚;构成犯罪的,一律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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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