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收东安农村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通告
DADR-2016-00005
东政函〔201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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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收东安农村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通告
为打造诚实守信的德文化之乡,深入推进“五个东安”建设,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0〕25号)精神,县人民政府决定大力开展东安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农商银行)不良贷款清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清收范围:凡是本县辖区内的国家公职人员、企事业单位、自然人及个体工商户等所有信贷客户于2015年12月31日前在农商银行形成的不良贷款。
二、清收时间:从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
三、清收措施:
1、自觉还款。在2016年4月30日前,借款人主动到农商银行还款的,农商银行将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实行适度优惠利率政策;对金额较大确实不能一次还清贷款本息的,在对余下的贷款能提供可靠担保抵押的前提下,可协商解决还款方式。
2、催收还款。在2016年4月30日未主动到农商银行还清贷款本息的,将列为重点清收对象,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的联合清欠办公室、农商银行发出催收通知书,限期偿还贷款本息,且不享受优惠利率政策。
3、行政清收。经清欠办公室催收后,仍未在规定期限内还清贷款的,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由财政局从单位经费中扣除,并由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约见谈话;是党政干部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实行“三停三不”政策(即停职、停薪、停工,不得调动,不得重用,不得提拔),由清欠办公室通知县财政局或借款人所在单位,留足其必要生活费,其余工资由县财政局或借款人所在单位逐月代扣用于归还农商银行贷款,直至贷款本息还清为止;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并依规追究责任,促其偿还;是村组干部的,由乡镇党委、政府作出组织处理;同时,相关部门对拖欠不良贷款的借款人在开立账户、支付结算、工商办证、工程承包、高档消费等进行制裁,其不良记录将录入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作为失信人员,在全县张榜公布。
4、司法清收。对经清欠办公室催收仍未在规定期限内还清贷款的,农商银行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起诉等,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阻挠清欠办公室依法清收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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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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