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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防清明期间森林火灾的通告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6年03月29日 字号:【小】 【大】

DADR-2016-00003

 

 

 

东政函〔20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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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防清明节期间森林火灾的通告

 

为严防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320日至430日为全县林区野外禁火期。禁火期间,严禁在林区从事炼山、烧火土灰、烧田埂地等生产性用火和坟头烧纸、烧香(烛)、燃放烟花爆竹以及吸烟、烤火、野炊等非生产性用火行为。

二、禁火期内违规用火的,实行“四个一律”处理,即:凡违反野外禁火规定的单位及人员,一律依法予以经济处罚;公职人员除依法进行经济处罚外,一律交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领导干部在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引发森林火灾的,一律进行行政问责;对被处罚的人员,一律在媒体上曝光。

三、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林权所有者是森林防火直接责任人,履行森林防火宣传、火灾隐患排查、制止野外违规用火、及时报告森林火情、协助调查森林火灾案件等职责。对不履行森林防火责任和防范不力发生森林火灾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四、森林防火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辖区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火源管理、火灾监测、应急扑救和灾后处置等工作。

五、各乡镇(场)值班办公室要严格执行24小时领导带值班制度,保护政令和火情信息畅通。巡山护林员、了望监测员要加强火情巡查、监测,发现火情立即报告。各类森林消防队伍要在岗在位,随时待命,做好扑救森林火灾的各项准备工作。对应急处置不及时造成后果的,一律进行行政问责或政纪处分。

六、公安、林业等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案件依法从严、从快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或违规野外用火,要立即向县森林防火部门报告(县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对蓄意破坏、人为纵火的行为应予以举报,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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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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