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安县金融产业扶贫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DADR-2016-01003
东政办发〔201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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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安县金融产业扶贫风险补偿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舜皇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局,东安经济开发区,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东安县金融产业扶贫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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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安县金融产业扶贫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金融产业扶贫风险防控,规范金融产业扶贫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根据《省农村信用联合社省扶贫开发办公室下发关于开展金融产业扶贫工作的指导意见》(湘信联发〔2014〕48号)文件精神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产业扶贫风险补偿资金,是指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和县财政安排,用于对全县建档立卡贫困农户发展产业的贷款风险进行补偿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风险补偿资金全额存入东安县农村商业银行,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利率为同档次存款基准利率。
第二章 补偿资金来源及补偿途径
第四条 金融产业扶贫风险补偿资金初始资金规模为300万元,其中省扶贫资金安排100万元、县财政安排200万元。金融产业扶贫风险补偿资金的银行存款利息也纳入风险补偿资金。
第五条 当年存量风险补偿资金低于300万元时,由县扶贫资金、县财政资金在下一年度补足至300万元以上。同时,每年按新增贷款总额的12.5%追加风险补偿金。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六条 风险补偿资金由县产业扶贫金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管理,接受县小额信贷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和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领导。
第七条 成立由政府常务副县长、分管扶贫工作副县长和人民银行、县纪委、审计局、财政局、扶贫开发办公室、县农村商业银行等有关部门组成的监督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监管会或经监管会成员提议召开临时监管会会议。主要职责为: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审核、批准日常管理机构提出的金融产业扶贫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制度;对产业风险补偿资金补偿业务进行指导、考核、审计与监督;
2.审议、批准风险补偿资金补偿计划;
3.审议、批准弥补代偿损失方案;
4.审议、核销坏帐和变更风险补偿资金规模。
第八条 县产业扶贫金融服务中心为风险补偿资金日常管理机构。主要职责为:
1.执行监管会批准的年度补偿计划,组织实施监管会决议;
2.对监管会负责,于每年一季度报告上年度工作执行情况及本年度工作计划;
3.负责风险补偿资金的日常管理,建立风险补偿资金台账;
4.提请监管会审议、核销坏帐和审议、批准弥补代偿损失方案;5.提请监管会审议调整风险补偿资金补偿规模;
6.监管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乡镇扶贫工作站主要职责是对风险补偿资金补偿事项进行核准,签署意见协同县农村商业银行上报县产业扶贫金融服务中心要求补偿。
第四章 风险补偿范围、方式、办理流程
第十条 建档立卡贫困农户贷款因下列原因发生的损失,由金融产业扶贫风险补偿资金进行补偿:
1.借款人死亡、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丧失收入来源或收入不足清偿贷款的;
2.因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对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
3.县小额信贷监督管理委员会认为其它需要进行补偿的。
第十一条 贫困农户损失类贷款由风险补偿金承担;对风险补偿资金超过年度存量风险补偿资金额度的,超过部分由县财政、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另行安排资金解决。
第十二条 申请风险补偿资金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1.与贫困农户签订的借款合同;
2.借款借据及相关凭证;
3.《贷款催收通知书》以及乡镇分管扶贫开发工作的干部、村级“五老代表”签署的审核证明。
以上材料须提交原件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复印件按A4纸型制作。
第十三条 每年第四季度,县农村商业银行以书面形式向服务中心和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风险补偿报告,出具未还款贷款贫困农户名单,按户准备相关资料。服务中心干部、乡镇分管扶贫工作的干部、村级初评小组“五老”代表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工作,分别签署相关意见证明。
第十四条 县产业扶贫金融服务中心、县小额信贷监督管理委员会在
第五章 监督与审计
第十五条 县财政局、县扶贫开发办公室按照“定向设立、安全运营、透明监督、促进脱贫”的原则加强对金融产业扶贫风险补偿资金进行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金融产业扶贫风险补偿资金政策真正落实到位。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或委托审计部门对金融产业扶贫风险补偿资金进行专项检查或抽查;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作用,建立公众举报监督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工作业绩突出、成效显著、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造成损失及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严肃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扶贫开发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有关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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