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残疾人大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家庭大学生子女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6年05月27日 字号:【小】 【大】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湖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残疾人大学生及贫困残疾

人家庭大学生子女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残联字〔2012〕57号

HNPR—2012—76004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残疾人联合会、财政局:

现将《湖南省残疾人大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家庭大学生子女资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湖南省财政厅

2012年8月9日

湖南省残疾人大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

大学生子女资助管理办法

为提高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受教育水平,完善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教育保障机制,根据《残疾人教育条例》(国务院令第161号)、《湖南省残疾人扶助办法》(省政府令第233号),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对象

入学前具有本省户籍的普通高等院校、特殊教育学院的残疾人大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大学生子女。

残疾人大学生:指参加高考、研究生考试取得入学资格的残疾人和参加成人高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并取得相应学历(位)证书的残疾人。

贫困残疾人家庭大学生子女:指参加高考、研究生考试取得入学资格,父母有一方为残疾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子女。

二、资助标准

对残疾人大学生按下述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专科学生3000元/人,本科学生4000元/人,硕士及以上层次学生5000元/人;对贫困残疾人家庭大学生子女按不低于下述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专科学生1500元/人,本科学生2000元/人,硕士及以上层次学生3000元/人。

资助资金分级负担。省财政直管县和湘西自治州各县市,由省、县两级各负担50%;非省直管县,由市、县(区)两级各负担50%。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可提高资助标准。

三、申请条件和资料

(一)残疾人大学生

申 请 条 件 需提供资料
1、入学前具有本省户籍; 身份证
2、本人系残疾人; 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3、参加高考、研究生考试取得入学资格 或者参加成人高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并取得相应学历(位)证书; 学院开具在读证明或者学历证书

(二)贫困残疾人家庭大学生子女

申 请 条 件 需提供资料
1、入学前具有本省户籍; 身份证
2、父母一方系残疾人; 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3、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补助; 《低保证》
4、参加高考、研究生考试取得入学 资格; 入学通知书/学院开具的在读证明

四、申请与审批流程

(一)申请和资料审核

申请人于每年11月30日前登录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门户网(网址http://www.hndpf.org),填写《湖南省残疾人大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大学生资助申请审批表》提出申请;于12月31日前持相关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提交户口所在地县(市、区)级残联审核。县(市、区)级残联审验认定后,退还原件。

(二)县级审批

县级残联于次年1月31日前对申请对象进行集中审批,公示拟资助对象,公示期满后作出资助决定和网上审批,于2月底前将资助方案提交县级财政局审核,同时将《湖南省残疾人大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大学生资助申请审批表》(附件1)上报市州残联。

(三)市州审批

市州残联于3月20日前对申请对象集中作出资助决定和网上审批;于3月31前将本级资助资金方案报市(州)财政局审核,同时向省残联提交省级资金申请报告和各县市区《年度资助残疾人大学生或贫困残疾人家庭大学生花名册》(附件2);

(四)省残联于4月30目前完成资格审查并提出省级资助方案,提交省财政厅审核安排资金。

五、资金管理

(一)资金渠道

资助资金可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募捐资金中列支。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本级资助资金的预算安排,会同残联加强资金使用和监管。

(二)资金发放

l、省、市于每年7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资助资金下拨至县市区。县市区于每年7月底前将上级补助及本级安排资金拨付到当地残联部门。

2、县级残联部门应于每年8月底前将资助资金发放到位,并建档立卡。

3、助学资金以现金形式及时发放,申请人领取资助资金后,须在《湖南省残疾人大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大学生助学资金发放表》(附件3)上签字。

六、其他事项

(一)各地残联必须认真执行申请条件和时限规定。对因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审批不及时造成国家资金流失及残疾人权益受损等不良后果的单位和人员,将严肃追究责任。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适用于2012年1月1日以后通过国家全日制统考入学在读或者通过成教、自考、在职研究生考试取得学历(位)证书的资助对象。

(三)《关于资助贫困残疾大学生暂行办法》(湘残联字〔2004〕17号)同时废止。

(四)本办法由省残联负责解释。

相关阅读

    没有关键字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