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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级环保督察启动

文章来源:湖南省政府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8年06月21日 字号:【小】 【大】

  从6月20日召开的2018年第一批省级环保督察动员会上获悉,第一批督察对象为衡阳、邵阳、岳阳、常德、益阳、怀化、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7个市州,6月21日、22日分别开始进驻督察,进驻时间约20天。

  根据省委、省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督察内容有四大重点: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及交办信访件办理情况,重点督察“表面整改”“假装整改”“敷衍整改”等问题;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突出环境问题及处理情况,包括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区域性、流域性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重大环境安全隐患问题等;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情况,主要是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情况。

  按照省级环保督察方案,进驻督察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市州本级督察。主要是召开会议,听取汇报;开展个别谈话;走访问询,调阅资料;受理举报,设立1个举报电话专线和1个举报邮政信箱。

  第二阶段是延伸督察。主要是核实问题、调查取证,采取个别谈话、座谈问询、明察暗访、民意调查、现场核实、笔录取证、留存影像等多种方式,初步核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调查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阶段是梳理分析归纳。初步形成主要问题或问题线索清单;就督察发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与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交换意见;开展补充性督察;草拟督察工作报告。

  进驻督察结束后,督察组将督察报告提交省委、省政府批准后,向被督察市州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进行反馈,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整改意见和要求。被督察市州、县市区应按要求制定整改方案,整改落实情况向社会公开。督察组适时组织“回头看”。

  督察结果将移交省委组织部,作为对被督察市州、县市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调整任免的重要依据。

  (文/曹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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