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委
县人大
县政府
县政协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站点地图
手机版
用户登录
免费注册
个人中心
退出登录
搜索
标题
标题
全文
热门搜索:
东安
市场
互联网
环保
建整扶贫
广利桥
网站首页
|
走进东安
|
政务公开
|
办事服务
|
政民互动
|
文化旅游
|
招商引资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行政权力
>
权力清单
>
县文广新局
>
正文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
文章来源:县文广新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13日
字号:
【小】
【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3年修正)第十八条
【打印文章】
【添加收藏】
上一篇:
经营高危性体育项目许可(第一批游泳、潜水、攀岩、滑冰)
[ 12-13 ]
下一篇:没有了!
相关阅读
由当地人民政府出资帮助修缮的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审批
1
2
3
4
手机版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