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安县人民医院锅炉燃煤采购项目
东安县人民医院锅炉燃煤采购项目
招
标
文
件
采购编号:DAZC—20160914
招标人:东安县政府采购中心
采购人:东安县人民医院
2016年9月28日
第一章 招标函
东安县政府采购中心受东安县人民医院的委托,对其东安县人民医院锅炉燃煤采购项目进行询价采购,欢迎符合条件的投标商参与投标。
1、采购编号:DAZC20160914
2、项目名称:东安县人民医院锅炉燃煤采购项目。
3、采购项目预算:53万元
4、项目采购方式:询价采购
5、招标人:东安县政府采购中心
6、采购人:东安县人民医院
7、招标文件获取时间:2016年9月28日上午09:00至2016年10月9日下午17:00
8、获取标书地点:东安县火车站路133号政务服务中心四楼办公室
9、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两万元整(¥20000.00元)于2016年10月10日上午9:30前递交招标人。投标人中标后应按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否则投标保证金予以没收。
10、投标地点:东安县火车站路133号政务服务中心四楼办公室。投标截止时间为2016年10月10日上午9:30。
11、中标方式:预算价以下最低报价者中标
12、投标人报价:此价格包括完成项目要求所需的一切费用。
13、付款方式:每个月30号前付清上个月的用煤款。
项目负责人: 邓建军13874684866
席亚萍13789231997
东安县政府采购中心
2016年9月28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一、定义
(一)“招标方(人)”系指东安县政府采购中心;
(二)“采购方(人)”系指东安县人民医院;
(三)“投标方(人)”系指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商;
(四)“货物”系指卖方按招标文件要求,向买方提供这次招标购买的物品;
(五)“服务”系指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方须承担的义务。
二、投标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能力提供本项目货物的合格供应商;
(二)投标人必须向招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未向招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的潜在投标人均无资格参加本次投标;
(三)只有在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买方和招标机构的供应商才能参加投标。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投标;
(四)具有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和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
(五)所投产品符合中国政府规定的相应技术标准;
(六)投标人必须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保障;
(七)投标人必须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公务员、“参公”人员、事业编人员、工勤人员等。若中标后发现是国家工作人员的,除废标外还要没收履约保证金)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资格证明文件
投标人必需携带身份证明原件至开标现场:
四、投标标的
本次招标项目主要包括:东安县人民医院锅炉燃煤等(见第三章)
五、付款方式
每个月30号前付清上个月的用煤款
六、投标保证金
(一)投标人必须向招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5000元。投标保证金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之一,用于保护本次招标免受投标人的行为而引起的风险。
(二)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三)未中标的投标方的投标保证金,定标后将予以无息退还。
(四)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将被没收:
1、投标人开标后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
2、中标方不按《中标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与买方签订合同;
3、非不可抗力因素,中标人不按合同严格履行相应义务的;
4、中标方违反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的行为和其他违约行为。
七、履约保证金
投标人中标后应按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否则投标保证金予以没收。全部完工验收后,履约保证金将给予无息退还。
八、无效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投标:
(一)未按规定时间投标的;
(二)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未到开标现场,又没有委托代理人的或有代
理人但无委托书的;
(三)未按规定交付投标保证金的;
(四)投标中字迹不清楚,无法辨认或可能引起歧义的;
(五)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要求或提供资格证明文件资
料不全的;
(六)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它实质性要求的;
九、废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的;
(二)投标人的报价均超出采购预算的;
(三)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十、解释权
本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属东安县政府采购中心。
第三章 所需的产品及服务
东安县人民医院锅炉燃煤采购要求
1、供应商承包人民医院锅炉燃煤用煤,保证人民医院消毒、洗衣、开水、热水、冬季供暖、设备用气等所有的用煤。
2、承包时间: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止,为期一年。
3、供应商承包供煤不计吨位和价格,全年总承包费预算价为 53万元整。供煤所需一切税费、运输费、装卸费等一切费用及人身安全和运输安全均由供应商负责,人民医院不承担任何责任。
4、供应商供煤必须保证煤质发热量不低于4500大卡,因煤质或供煤中断影响甲方供水供气每天处以 2000 元罚款。
5、全年供暖用煤时间定为 100 天。
6、合同期内如发生严寒冰灾(室外温度连续10天以上在1。C以下)和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双方另行协调签订补充合同。
7、人民医院如在承包期内需停煤炉维修三天或三天以上,应及时告知供应商核实停煤天数,并按实际停煤天数扣减承包费,承包期内人民医院如需增加设备用煤供气量,双方应协商签订补充合同。
8、合同期满时未烧完的煤(5吨内),按承包期内价格折价,余煤超过部分供应商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一周)自行处理,甲方不承担责任。
9、每个月30号前付清上个月的用煤款。
10、如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申请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东安县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章 开标、评标及定标
一、开标
招标人在招标公告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
二、定标原则和方法
实行预算价以下最低价中标,推荐预算价以下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若中标候选人因故不能履约,则本次招标作废标处理,下次另行组织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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