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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安县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奖励措施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9年01月12日 字号:【小】 【大】
东办发[2007]9号
 
    为进一步推动我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充分调动全县各单位和全县人民招商引资的积极性,突出引进关联度强的大项目和战略投资者这个重点,现就全县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制定如下优惠和奖励政策。
    一、引进年产150万吨水泥生产线项目的优惠和奖励
    (一)对到东安投资新办年产150万吨水泥厂的客商的优惠和奖励:
    1、所需生产性厂房用地,由县政府按国家规定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格优先给予供给。
    2、凡行政事业性收费,除上交省、市以上部分和办证工本费外,实行零规费管理;凡服务性收费,一律按行业最低标准的30%以下收取。
    3、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所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县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第一至第三年所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县财政全额奖给企业,第四年至第六年奖地方留成部分的50%;县财政还视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逐年从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另外奖励600万元以上的资金用于支持企业发展生产。
    4、从企业投产之日起十年内矿产资源费县得部分的60%还返给企业作为生产发展资金。
    5、项目竣工投产后奖励投资客商价值40万元小车一辆。
    6、安排一名符合条件亲属到事业单位就业。
    (二)对引进人的奖励:
    1、企业竣工投产后,由县财政按固定资产投资到位额的1%的标准一次奖励给引进人。
    2、安排引进人一名符合条件的亲属到事业单位就业。
    3、项目引进人是干部身份且为正科以下的,只要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规定的,经组织考察,提拔为正科级干部,正科级以上干部由县委向市委推荐。
    4、项目投产后,奖励引进人价值40万元小车一辆,或价值20万元小车两辆。
    二、引进白云石开发项目的奖励
    (一)对到东安投资新办年产值过亿元,税收800万元以上的白云石开发商的优惠和奖励:
    1、所需生产性厂房用地,由县政府按国家规定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格优先给予供给。
    2、凡行政事业性收费,除上交省、市以上部分和办证工本费外,实行零规费管理;凡服务性收费,一律按行业最低标准的30%以下收取。
    3、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所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县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第一至第三年所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县财政全额奖给企业,第四年至第六年奖地方留成部分的50%;县财政还视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逐年从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另外奖励600万元以上的资金用于支持企业发展生产。
    4、项目竣工投产后十年内矿产资源费县得部分的60%返还给企业作为生产发展资金。
    5、项目竣工投产后奖励投资商40万元小车一辆。
    (二)对引进人的奖励:
    1、企业竣工投产后,由县财政按固定资产投资到位额的1%的标准一次奖励给引进人。
    2、安排引进人一名符合条件的亲属到事业单位就业。
    3、项目引进人是干部身份且为正科以下的,只要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规定的,经组织考察,提拔为正科级干部,正科级以上干部由县委向市委推荐。
    4、奖励引进人价值40万元小车一辆,或价值20万元小车两辆。
    三、锑品深度综合开发项目
    (一)对到东安兴办锑品深加工项目(锑品开采除外)只要年度实现税收过1000万元以上,县委、县政府对投资客商给予以下优惠和奖励:
    1、所需生产性厂房用地,由县政府按国家规定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格优先给予供给。
    2、凡行政事业性收费,除上交省、市以上部分和办证工本费外,实行零规费管理;凡服务性收费,一律按行业最低标准的30%以下收取。
    3、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技改除外)投资,县财政视固定资产投资额按《东安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规定的标准,逐年从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奖励。
    4、奖励投资商40万元小车一辆。
    (二)对引进人的奖励:
    1、项目税收达标后,按实际入库税收地方留成部分20%一次性奖励给引进人。
    2、安排引进人一名符合条件的亲属到事业单位就业。
    3、项目引进人是干部身份且为正科以下的,只要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规定的,经组织考察,提拔为正科级干部,正科级以上干部由县委向市委推荐。
    4、奖励引进人价值40万元小车一辆,或价值20万元小车两辆。
    四、农产品加工项目
    (一)对到东安投资新办产值过1亿元,税收800万元的农产品加工项目的客商优惠和奖励:
    1、所需生产性厂房用地,由县政府按国家规定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格优先给予供给。
    2、凡行政事业性收费,除上交省、市以上部分和办证工本费外,实行零规费管理;凡服务性收费,一律按行业最低标准的30%以下收取。
    3、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所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县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第一至第三年所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县财政全额奖给企业,第四年至第六年奖地方留成部分的50%;县财政还视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逐年从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另外奖励600万元以上的资金用于支持企业发展生产。
    4、项目投产达标后,奖励投资商40万元小车一辆。
    (二)对引进人的奖励:
    1、企业竣工投产后,由县财政按固定资产投资到位额的1%的标准一次奖励给引进人。
    2、安排引进人一名符合条件的亲属到事业单位就业。
    3、项目引进人是干部身份且为正科以下的,只要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规定的,经组织考察,提拔为正科级干部,正科级以上干部由县委向市委推荐。
    4、奖励引进人价值40万元小车一辆,或价值20万元小车两辆。
    五、以上重大招商项目对投资客商和引进人的奖励,一个项目按有关规定只计奖一次,不重复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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