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告知书(信用社项目)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6年07月01日 字号:【小】 【大】

 

东建罚告[2016]  号

 

 

行政处罚告知书

 

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基建办:

你单位开发建设的合伙建房项目,位于东安县东安大道,项目目前共开发建设2栋,总建筑面积约32000平方米,总造价约3400万元人民币,目前在建进度为桩基础施工。你们在该项目建设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未办理规划许可证、招投标、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手续。

以上事实,证据确凿,足以认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4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0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3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6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4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6条第6款、第57条之规定,应予以处罚。

本局根据以上事实和法律依据,现责令该项目停工整改,补办有关法定手续,接我局复工通知后再行开工,并拟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限期15日内补办相关法定建设手续,且在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必须提供已完成工程的《结构安全性检测鉴定报告》。

2、对未办理建设工程招投标手续擅自建设的行为,按建设工程造价的5‰进行处罚,罚款拾柒万元人民币。

3、对未办理规划许可证擅自施工建设的行为,按工程造价的5%进行处罚,罚款壹佰柒拾万元人民币。

4、对未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擅自建设的行为,罚款贰拾万元人民币。

 5、对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建设的行为,按建设工程造价的1%进行处罚,罚款叁拾肆万元人民币。

以上罚款共计人民币贰佰肆拾壹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2条、第42条之规定,对于以上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们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听证申请请用书面形式)的权利,以上权利可于本局告知后三日内行使。逾期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本局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特此告知。

 

东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6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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