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告知书(翰林铭邸)
东建罚告[2016] 号
行政处罚告知书
湖南郡翰置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开发建设的翰林铭邸3#、4#、6#、12#、13#、25#、26#、27#项目,位于东安县一中旁,总建筑面积约45000平方米,砖混结构,规划层数为七层,总造价约2300万元,目前3#楼基础,4#、6#主体封顶,12#、13#、25#、26#、27#主体三层。你们在该项目建设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未办理招投标、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手续。
以上事实,证据确凿,足以认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49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3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6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49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6条第6款、第57条之规定,应予以处罚。
本局根据以上事实和法律依据,现责令该项目停工整改,补办有关法定手续,接我局复工通知后再行开工,并拟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限期15日内补办关法定建设手续,且在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必须提供已完成工程的《结构安全性检测鉴定报告》。
2、对未办理建设工程招投标手续擅自建设的行为,按建设工程造价的5‰进行处罚,罚款壹拾壹万伍仟元。
3、对未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擅自建设的行为,罚款贰拾万元。
4、对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建设的行为,按建设工程造价的1%进行处罚,罚款贰拾叁万元。
以上罚款共计人民币伍拾肆万伍仟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2条、第42条之规定,对于以上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们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听证申请请用书面形式)的权利,以上权利可于本局告知后三日内行使。逾期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本局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特此告知。
东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6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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