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压实信访工作责任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03日 字号:【小】 【大】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首次对信访工作各责任主体的责任内容进行明确规定。国家信访局25日在京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了《办法》的相关情况。

以责任落实推动工作落实

“信访工作作为党和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需要树立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鲜明导向,着力构建有权必有责、权责相一致,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信访工作责任体系。”国家信访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新闻发言人张恩玺说。

张恩玺说,很多信访问题之所以产生或久拖不决,根本原因是信访工作责任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一些地方和部门责任追究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失之于松。这就需要严明责任、严肃问责,以责任落实推动工作落实,更好地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此前,《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等多部规章制度已对信访工作责任追究问题做出了专门规定。张恩玺说,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已探索形成了很多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失职追责的成功经验,为《办法》出台奠定了实践基础。

首次明确各责任主体的责任内容

《办法》将信访工作责任按照主体划分为领导责任、部门责任、属地责任、信访部门责任和工作人员责任,并对各责任主体责任的内容做出具体规定。张恩玺说,这是首次对信访工作各责任主体的责任内容进行明确规定,解决了工作实践中理解不一、难以界定和把握不准的问题。

按照《办法》要求,各级党政机关每年至少就信访工作开展和信访工作责任落实情况组织一次专项督查,并对督查情况进行通报。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定期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信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的重要参考;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考察工作中,应当听取信访部门意见,了解掌握领导干部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情况。

“《办法》的亮点还在于强化了信访工作问责力度。”张恩玺说,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有关规定,《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对受到诫勉方式追责的相关责任人,取消所在地区、部门和单位本年度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资格。

问责既要对事也要对人

据张恩玺介绍,当前信访工作失职失责行为,主要集中在违反科学民主决策、群众纪律、信访工作程序,以及对集体访或者负面舆情处置不当、落实信访部门相关建议不力等方面。据此,《办法》提出了决策失误、工作失职,未按规定处理信访事项,违反群众纪律,对集体访或信访负面舆情处置不力等6种应当追责的情形。

《办法》对问责主体、方式和程序均作出明确规定。问责主体上,明确了由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进行处理。问责方式上,采取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的方式进行。问责程序上,明确规定按照问题的性质、程度确定追责方式,同时对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将采取逐级递进的方式,进一步加大问责力度。

张恩玺说,为体现“问责既要对事,也要对人”的要求,《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责任划分原则。对集体责任,分清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直接主管负责人和班子其他成员的责任;对个人责任,分清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体现了“权责对等”精神。(记者 周洪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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