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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安经济开发区标准厂房建设项目公告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01日 字号:【小】 【大】

   东安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建设方),为加快承接产业转移步伐,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现就招商引资建设标准厂房项目对外公告如下:

   一、投资方在建设方东安县白牙市工业园投资建设标准厂房项目,占地面积约325亩,项目总投资6.5亿元人民币(包括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由投资方独资建设和经营,建设内容为标准工业厂房、员工宿舍、食堂及办公等配套设施。建成后产权属投资方,可自用、出租或出售。项目初步选址在工业大道以东、清土坪路以南、湘桂铁路以北的区域。

  二、为确保投资方投资收益,建设方在官田北路以东,鹿鸣路以南,湘桂铁路以北地块向投资方提供约定商住综合配套用地508亩。

  三、标准厂房建设用地,一次性挂牌,按进度供地。建设方将根据投资方建设标准厂房的进度分期分批供地,第一期供地约75亩,第二期约110亩在投资方完成第一期2万平方米标准厂房建设后交付投资方使用,第三期约140亩在投资方完成10万平方米标准厂房建设后交付投资方使用。

  325亩工业用地和508亩约定商住综合配套用地必须按规定程序挂牌。325亩工业用地由投资方按工业用地(土地按现状挂牌,即由投资方负责平地及内部基础设施建设)挂牌价交足全额出让金,以摘牌方式取得。投资方摘牌所交土地出让金,由建设方扣除10%的出让金主要用于测绘费、评估费、土地契税、交易费等办证有关费用外,其余90%返还投资方,用于该工业用地范围内的三通一平等基础设施建设,在第一期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0平方米)基础达到正负零米时一次性返还。

  四、投资方负责本项目所需的投资资金落实到位,保证项目尽早建设,同时严格遵守开发区项目投资的管理规定,自觉接受建设方的统一管理。双方应遵守下列特别约定:

  1、项目经批准后,分三期建设,自建设方交地投资方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计算,力争四年内建成。2012年内建成5万平方米,2013年、2014年各建成10万平方米,2015年建成5万平方米标准工业厂房。

  2、投资方在325亩工业用地范围内建设标准工业厂房、员工宿舍、食堂及办公等配套设施。禁止建设门面房和单元式住宅楼,不得擅自改变项目规划和土地用途。投资方必须按投资协议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标准厂房建设目标,否则将补交剩余工业用地优惠差价款。

  3、投资方325亩区域内在建设方总体规划前提下,规划设计及费用由投资方负责,但需经建设方同意后报县规划部门审批后实施,一般应建设二层以上厂房(有特殊要求的重型设备车间除外),容积率在1.2左右。

  4、投资方所用土地的征地、报批、拆迁、安置工作和矛盾协调均由建设方负责,投资方应积极配合建设方做好工作。

  5、为确保本项目顺利实施,投资方根据建设方需要借给建设方前期费用,用于本项目征地、报批、拆迁等费用,该借款不计息,在本项目配套商居用地摘牌后抵用地价款。

  6、投资方在自建标准厂房内兴办企业或引进企业必须符合开发区产业准入要求。   

  7、325亩范围内,投资方可引资建设标准厂房。

  8、建设方作为约定的508亩商住综合用地,依法按程序招拍挂,超出市场评估价部分由建设方和投资方按比例分成。若无人摘牌,则由投资方无条件摘牌。

  9、投资方在完成2万平方米标准厂房后6个月内,开发区将约定的508亩商住综合匹配用地报国土局挂牌,按进度供地。配套商居小区用地的开发建设不能影响标准厂房的建设进度,否则,建设方停止投资方配套商居小区用地的项目开发建设。

  10、投资方需为建设方全额投资建设工业园广源路、金源路延伸工程和开发区管委会办公楼及附属设施,建成后无偿移交给建设方。

    五、投资方建设标准工业厂房,除享受上述条款已明确的优惠条件外,还享有以下优惠政策:

  1、享受省、市、县政府给予的标准工业厂房建设补贴,具体按有关文件执行,由建设方给予优先申报。

  2、简化立项手续和规划报建、施工许可、质监安监等有关手续。

  3、本项目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按建设方同类企业最低标准收取

  。

  4、投资方引进企业享受入园企业同等税费优惠政策。

  5、本项目为招商引资企业,税费标准按县政府招商引资有关优惠政策执行。

  如有投资意向者,请与东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招商合作局联系,

  电话:龙先生,15974086288;蒋先生,13787691515

 湖南东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二0一一 年 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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