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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D0105-zfgzbmspypgszljdglj-06302--2018-0226 公开责任部门 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公开日期 2018-06-14 关键词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开目录 通知公告 文号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内容概述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34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

东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食药工质处[2018] ?号????????????????

经查,你药店有下列违法事实:???201841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该药房中药陈列柜陈列有中药饮片炮甲。该炮甲用透明塑料袋包装,没有标识生产企业、生产批号、生产合格证明。营业员周大智现场提供了“商品销货卡”一张,商品销货卡上标有“2017年5月27日”、标识有“炮甲”、“北细辛”、“艾叶”、“百前”“金钱草”、“石韦”、“川芎”、“甘草”、“桂皮”、“当归”等10中药饮片。在商品销货卡的“小计”一栏里标注有“635元”的字样。炮甲经现场称重为0.1Kg。我局当即扣押了该批炮甲。

经我局执法人员对该药店营业员周大智的调查得知:1、上述中药饮片炮甲是由一蒋姓男子于2017年5月27日送货至药店的。2、该蒋姓男子一共送了“炮甲”、“北细辛”、“艾叶”、“百前”“金钱草”、“石韦”、“川芎”、“甘草”、“桂皮”、“当归”等10种中药饮片。除炮甲外,其他中药饮片已经销售完毕。3、炮甲:购进0.2Kg,销售单价3000.0元/Kg,货值600.0元,已销售0.1Kg,剩余0.1Kg,销售所得300.0元;北细辛:购进0.5Kg,销售单价100.0元/Kg,货值50.0元,已售完,销售所得50.0元;艾叶:购进0.5Kg,销售单价20.0元/Kg,货值10.0元,已售完,销售所得10.0元;百前(白前)购进0.5Kg,销售单价100.0元/Kg,货值50.0元,已售完,销售所得50.0元;金钱草:购进0.5Kg,销售单价25.0元/Kg,已售完,销售所得25.0元;石韦:购进0.5Kg,销售单价25.0元/Kg,已售完,销售所得25.0元;川芎:购进1Kg,销售单价50.0元/Kg,已售完,销售所得50.0元;桂皮:购进1Kg,销售单价40.0元/Kg,已售完,销售所得40.0元;甘草:购进1Kg,销售单价50.0元/Kg,已售完,销售所得50.0元;当归:购进1Kg,销售单价80.0元/Kg,已售完,销售所得80.0元。4、该批中药饮片货值为600+50+10+50+25+25+50+40+50+80=980.0元;违法销售所得为300+50+10+50+25+25+50+40+50+80=6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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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

???证据材料?1.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影印件、该药店营业场所的照片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地在东安县,我局对该案具有管辖权。②证明药房存在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炮甲”等中药饮片的违法事实

2、询问调查笔录。当事人购进炮甲10种中药饮片的情况②当事人签名: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确认上述调查结果没有异议炮甲等10种中药饮片的销售单价、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的计算。

3、商品销货卡一张。证明蒋某销售这10种中药饮片给该药店的。

本局认为湖南德裕大药房零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东安横塘连锁分店从不具备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炮甲等中药饮片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的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七十九条的规定,给予以下处罚:

1、没收违法购进的中药饮片“炮甲”0.1公斤

2、没收违法销售所得680.0元;

3、以货值金额两倍的罚款壹仟玖佰陆拾元(¥1960.00);

4、2、3项合计贰仟陆佰肆拾元(¥26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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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银行东安县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www.99365365.com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诉讼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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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

东安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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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食药工质案罚[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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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你药房有下列违法事实:2018年4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东安县便民雅馨药房进行了检查。发现该药房有如下违法行为::1、处方审核人王小林未在岗;2、现场发现包含有阿奇霉素分散片、尼莫地平缓释片、右旋酮洛芬肠溶片等处方药的处方5张;3、该药店的阴凉区未设置温湿度计;4、店堂内温湿度记录至2018年4月10日;5、阴凉区温湿度记录至2018年3月31日。

通过该药店质量负责人邓红芬的调查证实,2017年4月5日我局对该药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药店同样存在着处方审核人王小林不在岗,温湿度记录未做完整等违规行为。2017年4月5日我局已对该药店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药店对上述违规行为进行限期整改。至2018年4月13日止,该药店仍未对处方审核人不在岗、温湿度记录不完整的违规行为整改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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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地在东安县,我局对该案具有管辖权。②证明该药房存在未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的违法事实

2、对该药房质量负责人邓红芬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存在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②当事人签名: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确认上述调查结果没有异议。

3、2018年4月13日,东安县人民医院门诊处方笺(便民药房)复印件5张。内有阿奇霉素分散片、尼莫地平缓释片、右旋酮洛芬肠溶片等处方药。证明处方审核人王小林不在岗期间,该药店仍在销售处方药。

4、东安县便民雅馨药房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5、东安县便民雅馨药房的温湿度记录的影印件2张。

6、2017年4月5日东安县食品药品公司质量监督管理局对东安县便民雅馨药房的现场检查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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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当事人未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六的规定。即: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经营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具体实施办法、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五十九条企业应当对营业场所温度进行监测和调控,以使营业场所的温度符合常温要求。

第一百三十七条质量管理岗位、处方审核岗位的职责不得由其他岗位人员代为履行

第一百六十七条销售药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处方经执业药师审核后方可调配;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但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确认的,可以调配;调配处方后经过核对方可销售。
  (二)处方审核、调配、核对人员应当在处方上签字或者盖章,并按照有关规定保存处方或者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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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之规定处罚。考虑到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尚未造成危害后果,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经我局案审会合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决定处罚如下:

????处以罚款仟元整(3000.00)。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银行(收款单位:东安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帐号:583357357849开户行:中国银行东安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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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

东安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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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食药监械罚[20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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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你院有下列违法事实:2017年9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东安湘东微创专科医院外科住院部药品、设备库进行了检查。发现药品、设备库合格品区存放有导管固定贴【淄博创奇医疗用品有限公司、注册证号:鲁淄食药监械(准)字2012第1640035号】60片,其批号20150120,有效期至2017年01月。至检查日止已过有效期。经调查,该导管固定贴是外科住院部从医院药品设备库领的。外科住院部未能提供该导管固定贴的领用记录及购进凭证。使用价为0.1元/片,总货值为6元。我局执法人员当场扣押了该导管固定贴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①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地在东安县,我局对该案具有管辖权。该院外科住院部药品、设备库房存放的导管固定贴己过期。

????2.询问调查笔录。①证明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导管固定贴的事实并与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事实相对应。②当事人签名: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确认上述调查结果没有异议。

处罚依据: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即: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

处罚决定: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之规定处罚。2017年918日当事人向我局提出了请求减轻处罚的请求,并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整改。考虑到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尚未造成实际性的医疗事故,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经我局案审会合议,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使用的过期医疗器械导管固定贴60片

2、处以罚款捌仟元整(8000.00)。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银行(收款单位:东安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帐号:583357357849开户行:中国银行东安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Ο一七年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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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

东安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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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食药工质处[2018] ??号

经查,你公司有下列违法事实:2018111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对永州市冷水滩区星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东安分公司的举报,举报中称该公司向其母亲非法出售了第三类医疗器械。接到举报后,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该公司不能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该公司体验现场安装有24台标示为“上海星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锦潼高电位治疗机”,该高电位治疗机标示的注册证号“国械注准20163261026”为第三类医疗器械。同时检查现场大约有100余名老人正在进行高电位机的体验。我局执法人员扣押了标示为“锦潼高电位治疗机”2台,规格型号为XR-GDW-09B?20181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举报者母亲进行调查取证。举报者母亲向我局执法人员确认她于201712月向肖丽英购买过一台“锦潼高电位治疗机”,并将货款9580元付给了肖丽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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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永州市冷水滩区星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东安分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肖丽英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负责人是肖丽英,且当事人无《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2、当场扣押锦潼高电位治疗机、以及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上海星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复印件,证明该高电位治疗机为第三类医疗器械。

3、对举报者母亲询问调查笔录、照片。证明当事人肖丽英向举报者母亲销售过锦潼高电位治疗机并收取过货款。

处罚依据:当事人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即: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

处罚决定: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企业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三)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之规定处罚。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向我局提出了请求减轻处罚的请求,并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整改。考虑到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尚未对消费者造成实质性的损害,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经我局案审会合议,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决定处罚如下:

?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银行(收款单位:东安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帐号:583357357849开户行:中国银行东安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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Ο一八年一月二十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

东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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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你药店有下列违法事实:?201832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该药房药品陈列区摆放有集正康复贴5盒,标示生产企业哈尔滨集正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备案编号:230100/Y17-2016,批号20171006。其外包装标示有“外用”字样;标示主要成分:本品以川芎、桂枝、白芷、生姜、薄荷、樟脑、冬青、益母草、辣椒、冰片等为主要原料;盒内说明书标识有适宜人群:用于缓解风湿、关节炎、滑膜炎、腰椎间盘突出、肩周炎、乳腺增生、坐骨神经痛、腰腿疼痛、颈椎病、骨质增生、腰肌劳损、跌打损伤等疼痛的不适症状,促进健康。售价30元/盒;以上非药品涉及标识药品功能主治、适应症。

该药店共购进集正康复贴10盒,已销售5盒,剩余5盒,销售所得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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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

?????1.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影印件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地在东安县,我局对该案具有管辖权。②证明药房存在销售标注药品适应症和功能主治的非药品的违法事实

4、询问调查笔录。当事人销售集正康复贴的购销情况②当事人签名: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确认上述调查结果没有异议。

5、集正康复贴的外包装盒、产品说明书。证明该产品确实标注有与药品适应症及药品功能主治相关的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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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认为永州罗氏协和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东安花桥店销售说明书及外包装涉及药品适应症和功能主治的非药品集正康复贴违反了《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二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四十四条的规定,给予以下处罚:

1、没收违法销售的非药品集正康复贴5盒

2、没收违法销售所得150.0元;

3、处以罚款叁仟元人民币(¥3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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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银行东安县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www.99365365.com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诉讼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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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

东安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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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你药房有下列违法事实:??201851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在你药店的合格药品陈列柜中,摆放有“风湿止痛膏”,包装盒上标有“祛风湿?活血止痛”“用于风湿性关节炎、肌肉疼痛、关节肿痛”等字样;标示主要成分为:麝香、狼毒花、钻山风、干姜、没药、透骨草、川乌、三七、独活、黑蚂蚁、红花、冰片等多味名贵中草药萃取而成;标示适用范围:适用于肌肉酸痛、风湿麻痹、关节痛疼、腰肌劳损、运动过度、跌打损伤、骨质增生、坐骨神经痛、肩痛、腰痛、扭伤等。该产品的批准文号为【卫生许可证】赣卫消证字(2013)第0021号;标示生产企业为江西博安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产品批号为20170303;数量4盒。该产品的说明书和包装涉嫌在包装盒及说明书中涉及药品适应症。我局执法人员当即予以扣押该产品。

该产品外包装盒上所标识的“祛风湿?活血止痛”“用于风湿性关节炎、肌肉疼痛、关节肿痛”是中药材、中药饮片及中成药特有的功能主治;适用范围中的适用于肌肉酸痛、风湿麻痹、关节痛疼、腰肌劳损、运动过度、跌打损伤、骨质增生、坐骨神经痛、肩痛、腰痛、扭伤等”均为医学上的具体疾病名称。因此可以据此认定该产品的说明书和包装在包装盒及说明书中涉及标注药品适应症。而你药店已经存在销售说明书和包装涉及药品适应症的非药品的违法行为。

通过对你药店质量负责人唐良银的调查得知,上述产品购进数量为5盒,销售价格为13.0元/盒,货值65.0元。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止,该产品已销售1盒,剩余4盒。销售所得为1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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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地在东安县,我局对该案具有管辖权。②证明药房存在销售说明书和包装涉及药品适应症的非药品的违法事实

6、询问调查笔录。当事人购进“风湿止痛膏”的情况②当事人签名: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确认上述调查结果没有异议③证明该产品的单价、货值,销售所得。

7、“风湿止痛膏”的外包装盒及产品说明书。证明该产品在说明书及包装上有涉及药品适应症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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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认为东安县德裕大药房井源分店销售说明书和包装涉及药品适应症的非药品,违反了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四十四条的规定,给予以下处罚:

1、没收违法销售的非药品“风湿止痛膏”4盒;

2、没收违法所得13.0元;

3、处以罚款贰仟伍佰元(¥2500.0);

4、2、3项合计贰仟伍佰壹拾叁元(¥25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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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银行(收款单位:东安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帐号:583357357849开户行:中国银行东安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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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

东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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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你药店有下列违法事实:201833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该药房合格药品陈列区摆放有1、银杏叶片;国药准字;Z20027949生产企业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批号17062441;数量7盒;2、百乐眠胶囊;国药准字Z20020131;生产企业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批号17091241;数量5瓶;3、辛伐他丁片;国药准字H20000009;生产企业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产品批号A1707261;数量16盒;4、脑得生丸(浓缩丸);国药准字Z20153028;生产企业湖南天济草堂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批号180106;数量14盒;5、清热散结胶囊;国药准字Z20133038;生产企业湖南天济草堂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批号180113;数量10盒。以上药品该药店负责人不能提供合法的购进票据。

经我局执法人员对该药店处方审核人蒋亚权的调查得知:1、银杏叶片,购进数量7盒,剩余7盒,销售单价为29.0元/盒;2、脑得生丸(浓缩丸),购进数量14盒,剩余14盒,销售单价为22.0元/盒;3、辛伐他丁片,购进数量20盒,剩余16盒,销售单价为18.50元/盒;4、清热散结胶囊,购进数量10盒,剩余10盒,销售单价20.0元/盒;5、百乐眠胶囊,购进数量5盒,剩余5盒销售,单价为23.0元/盒。上述5种药品货值金额合计为7×29+14×22+20×18.5+10×20+5×23=1196.0元。销售所得为(20-16)×18.50=74.0元。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

?????1.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影印件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地在东安县,我局对该案具有管辖权。②证明药房存在从不具备药品经营资格的个人购进银杏叶片、脑得生丸等药品的违法事实

8、询问调查笔录。当事人购进银杏叶片、脑得生丸等5种药品的情况②当事人签名: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确认上述调查结果没有异议银杏叶片、脑得生丸等5种药品的销售单价及货值金额的计算。

9、银杏叶片、脑得生丸等5种药品的外包装盒。证明这5种产品确实为药品。

本局认为湖南九华崇源堂药品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东安益生堂店从不具备药品经营资格的个人购进银杏叶片、脑得生丸等药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七十九条的规定,给予以下处罚:

1、没收本处罚决定书所载明的由当事人违法购进的银杏叶片、脑得生丸(浓缩丸)、百乐眠胶囊、辛伐他丁片、清热散结胶囊等5种药品共计52盒

2、没收违法销售所得74.0元;

3、处以货值金额两倍的罚款贰仟叁佰玖拾贰元(¥2392.00);

4、第2、3项合计金额为贰仟肆佰陆拾陆元(¥2466.0)。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银行东安县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www.99365365.com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诉讼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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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

东安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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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你药房有下列违法事实:2018年4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东安县便民雅馨药房进行了检查。发现该药房有如下违法行为::1、处方审核人王小林未在岗;2、现场发现包含有阿奇霉素分散片、尼莫地平缓释片、右旋酮洛芬肠溶片等处方药的处方5张;3、该药店的阴凉区未设置温湿度计;4、店堂内温湿度记录至2018年4月10日;5、阴凉区温湿度记录至2018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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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地在东安县,我局对该案具有管辖权。②证明该药房存在未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的违法事实

2、对该药房质量负责人邓红芬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存在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②当事人签名: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确认上述调查结果没有异议。

3、2018年4月13日,东安县人民医院门诊处方笺(便民药房)复印件5张。内有阿奇霉素分散片、尼莫地平缓释片、右旋酮洛芬肠溶片等处方药。证明处方审核人王小林不在岗期间,该药店仍在销售处方药。

7、东安县便民雅馨药房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8、东安县便民雅馨药房的温湿度记录的影印件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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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当事人未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六的规定。即: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经营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具体实施办法、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五十九条企业应当对营业场所温度进行监测和调控,以使营业场所的温度符合常温要求。

第一百三十七条质量管理岗位、处方审核岗位的职责不得由其他岗位人员代为履行

第一百六十七条销售药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处方经执业药师审核后方可调配;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但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确认的,可以调配;调配处方后经过核对方可销售。
  (二)处方审核、调配、核对人员应当在处方上签字或者盖章,并按照有关规定保存处方或者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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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之规定处罚。考虑到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尚未造成危害后果,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经我局案审会合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决定处罚如下:

????处以罚款仟元整(6000.00)。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银行(收款单位:东安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帐号:583357357849开户行:中国银行东安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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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

东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查,你药店有下列违法事实:???201852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东安民生益康大药房(蒋满林)药房营业间中药陈列柜陈列有防己,重0.25公斤;桂枝,重0.25公斤;土鳖虫,重0.5公斤;红花,重0.5公斤;白花蛇,数量10条等五种中药饮片。上述五种中药饮片用红色塑料袋包装,没有标识药品名称、生产企业、生产批号、生产合格证明等内容。该药房企业负责人蒋满林不能提供上述药品合法的购进票据,只能提供了销货清单一张(编号:0431402),销货清单上标有时间18年5月19日,另还标有“土鳖虫、白花蛇、红花、防己、桂枝”等字样。我局当即扣押了上述防己、土鳖虫、红花、桂枝、白花蛇等五种中药饮片。该药店已经涉嫌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防己等五种中药饮片。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对该药房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场所进行了拍照取证。

经我局执法人员对该药房企业负责人蒋满林的调查得知:1.上述防己等五种中药饮片是2018年5月19日从一名荣姓男子手中购进的。2.2018年5月19日共购进中药饮片防己0.5公斤,购进单价20元/公斤,销售单价为0.8元/10克,已售0.25公斤,剩余0.25公斤;购进桂枝0.5公斤,购进单价10元/公斤,销售单价为0.8元/10克,销售0.25公斤,剩余0.25公斤;购进土鳖虫0.5公斤,销售单价为2.0元/10克,没有销售;购进红花0.5公斤,销售单价为4.0元/10克,没有销售;购进白花蛇10条,销售单价25元/条,没有销售。4、该批中药饮片货值为0.5×0.8×100+0.5×0.8×100+0.5×2×100+0.5×4×100+10×25=630元;违法销售所得为40+40=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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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

???证据材料??1.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该药店营业场所照片打印件。

10、询问调查笔录。当事人购进防己5种中药饮片的情况②当事人签名: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确认上述调查结果没有异议③防己5种中药饮片的销售单价、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的计算。

11、销货清单一张。证明该药房于2018年5月19日从荣姓男子购进防己5种中药饮片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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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认为东安民生益康大药房(蒋满林)从不具备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防己等中药饮片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的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七十九条的规定,给予以下处罚:

1.?没收违法购进的中药饮片防己0.25公斤、桂枝0.25公斤、红花0.5公斤、土鳖虫0.5公斤、白花蛇10条;

2.没收违法销售所得80.00元;

3.处以货值金额四倍的罚款贰仟伍佰贰拾元(¥2520.00);

4.第2、3项合计贰仟陆佰元(¥2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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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银行东安县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www.99365365.com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诉讼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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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

东安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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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你药房有下列违法事实:2018年4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东安县便民雅馨药房进行了检查。发现该药房有如下违法行为::1、处方审核人王小林未在岗;2、现场发现包含有阿奇霉素分散片、尼莫地平缓释片、右旋酮洛芬肠溶片等处方药的处方5张;3、该药店的阴凉区未设置温湿度计;4、店堂内温湿度记录至2018年4月10日;5、阴凉区温湿度记录至2018年3月31日。

?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地在东安县,我局对该案具有管辖权。②证明该药房存在未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的违法事实

2、对该药房质量负责人邓红芬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存在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②当事人签名: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确认上述调查结果没有异议。

3、2018年4月13日,东安县人民医院门诊处方笺(便民药房)复印件5张。内有阿奇霉素分散片、尼莫地平缓释片、右旋酮洛芬肠溶片等处方药。证明处方审核人王小林不在岗期间,该药店仍在销售处方药。

9、东安县便民雅馨药房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10、东安县便民雅馨药房的温湿度记录的影印件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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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当事人未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六的规定。即: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经营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具体实施办法、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五十九条企业应当对营业场所温度进行监测和调控,以使营业场所的温度符合常温要求。

第一百三十七条质量管理岗位、处方审核岗位的职责不得由其他岗位人员代为履行

第一百六十七条销售药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处方经执业药师审核后方可调配;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但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确认的,可以调配;调配处方后经过核对方可销售。
  (二)处方审核、调配、核对人员应当在处方上签字或者盖章,并按照有关规定保存处方或者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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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之规定处罚。考虑到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尚未造成危害后果,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经我局案审会合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决定处罚如下:

????处以罚款仟元整(6000.00)。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银行(收款单位:东安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帐号:583357357849开户行:中国银行东安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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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

东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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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你药店有下列违法事实:???201841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该药房中药陈列柜陈列有中药饮片炮甲。该炮甲用透明塑料袋包装,没有标识生产企业、生产批号、生产合格证明。营业员周大智现场提供了“商品销货卡”一张,商品销货卡上标有“2017年5月27日”、标识有“炮甲”、“北细辛”、“艾叶”、“百前”“金钱草”、“石韦”、“川芎”、“甘草”、“桂皮”、“当归”等10中药饮片。在商品销货卡的“小计”一栏里标注有“635元”的字样。炮甲经现场称重为0.1Kg。我局当即扣押了该批炮甲。

经我局执法人员对该药店营业员周大智的调查得知:1、上述中药饮片炮甲是由一蒋姓男子于2017年5月27日送货至药店的。2、该蒋姓男子一共送了“炮甲”、“北细辛”、“艾叶”、“百前”“金钱草”、“石韦”、“川芎”、“甘草”、“桂皮”、“当归”等10种中药饮片。除炮甲外,其他中药饮片已经销售完毕。3、炮甲:购进0.2Kg,销售单价3000.0元/Kg,货值600.0元,已销售0.1Kg,剩余0.1Kg,销售所得300.0元;北细辛:购进0.5Kg,销售单价100.0元/Kg,货值50.0元,已售完,销售所得50.0元;艾叶:购进0.5Kg,销售单价20.0元/Kg,货值10.0元,已售完,销售所得10.0元;百前(白前)购进0.5Kg,销售单价100.0元/Kg,货值50.0元,已售完,销售所得50.0元;金钱草:购进0.5Kg,销售单价25.0元/Kg,已售完,销售所得25.0元;石韦:购进0.5Kg,销售单价25.0元/Kg,已售完,销售所得25.0元;川芎:购进1Kg,销售单价50.0元/Kg,已售完,销售所得50.0元;桂皮:购进1Kg,销售单价40.0元/Kg,已售完,销售所得40.0元;甘草:购进1Kg,销售单价50.0元/Kg,已售完,销售所得50.0元;当归:购进1Kg,销售单价80.0元/Kg,已售完,销售所得80.0元。4、该批中药饮片货值为600+50+10+50+25+25+50+40+50+80=980.0元;违法销售所得为300+50+10+50+25+25+50+40+50+80=6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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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

???证据材料?1.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影印件、该药店营业场所的照片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地在东安县,我局对该案具有管辖权。②证明药房存在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炮甲”等中药饮片的违法事实

12、询问调查笔录。当事人购进炮甲10种中药饮片的情况②当事人签名: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确认上述调查结果没有异议炮甲等10种中药饮片的销售单价、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的计算。

13、商品销货卡一张。证明蒋某销售这10种中药饮片给该药店的。

本局认为湖南德裕大药房零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东安横塘连锁分店从不具备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炮甲等中药饮片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的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七十九条的规定,给予以下处罚:

5、没收违法购进的中药饮片“炮甲”0.1公斤

6、没收违法销售所得680.0元;

7、以货值金额两倍的罚款壹仟玖佰陆拾元(¥1960.00);

8、2、3项合计贰仟陆佰肆拾元(¥26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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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银行东安县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www.99365365.com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诉讼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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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

东安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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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你药房有下列违法事实:?201842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东安县芦洪市镇医仁堂德裕大药房的合格药品陈列柜中,摆放有“风湿骨痛膏”,包装盒上标有“散寒镇痛、通经活络”等字样;标示主要成分为:独活、黑蚂蚁、生川乌、乌蛇、冬青油、干姜、当归、毒蝎、一枝蒿、乳香、马钱子等天然中药萃取、采用现代纳米科技精致而成;标示适用范围:适用于肩周炎、颈椎痛、跌打损伤、风湿、内风湿关节炎、肌肉酸痛、腰背痛、新旧扭伤、腰肌劳损、腰椎痛、坐骨神经痛、四肢酸痛、腰椎间盘突出、骨质增生、痛风引起的酸胀、麻木、强直性脊椎炎等。该产品的批准文号为【卫生许可证】赣卫消证字(2013)第0015号;产品批号为20171001;数量3盒。该产品的说明书和包装在包装盒及说明书中已涉及药品适应症。我局执法人员当即予以扣押该产品。

该产品外包装盒上所标识的“散寒镇痛、通经活络”是中药材、中药饮片及中成药特有的功能主治;适用范围中的“适用于肩周炎、颈椎痛、跌打损伤、风湿、内风湿关节炎、肌肉酸痛、腰背痛、新旧扭伤、腰肌劳损、腰椎痛、坐骨神经痛、四肢酸痛、腰椎间盘突出、骨质增生、痛风引起的酸胀、麻木、强直性脊椎炎等”均为医学上的具体疾病名称。因此可以据此认定该产品的说明书和包装在包装盒及说明书中涉及药品适应症。

通过对该药店负责人唐茹姣的调查得知,上述产品是2018年3月一保健品公司业务员送至该药店,购进数量为3盒,销售价格为15.0元/盒,货值45.0元。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止,该产品未销售过,无销售所得。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影印件、该药店营业场所的照片。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地在东安县,我局对该案具有管辖权。②证明药房存在销售说明书和包装涉及药品适应症的非药品的违法事实

2.询问调查笔录。当事人购进“风湿骨痛膏”的情况②当事人签名: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确认上述调查结果没有异议③证明该产品的单价、货值,无销售所得。

3.“风湿骨痛膏”的外包装盒及产品说明书。证明该产品在说明书及包装上有涉及药品适应症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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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认为东安县芦洪市镇医仁堂德裕大药房销售说明书和包装涉及药品适应症的非药品,违反了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四十四条的规定,给予以下处罚:

5、没收违法销售的非药品“风湿骨痛膏”3盒;

2、处以罚款贰仟元(¥2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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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银行(收款单位:东安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帐号:583357357849开户行:中国银行东安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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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

东安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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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食药工质处[2018]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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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你药房有下列违法事实:2018年3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东安县南桥民康大药房进行了检查。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东安县南桥民康大药房的合格药品区药品陈列柜中发现陈列有扶娃?葡萄糖酸钙锌口服液;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H20059419;生产企业为湖北午时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批号为170715;有效期2019.06;规格10毫升;数量10盒。我局执法人员要求该药店负责人翟保林出示该批药品的合法的购进票据。该负责人不能提供该批药品的购进票据,并承认该批药品是从一肖姓业务员手中购进。肖姓业务员没有向该药店开具合法销售票据。该批药品总购进20盒,已销售10盒,销售单价为35.0元/盒。货值金额700.0元,销售所得350.0元。

我局执法人员当场扣押了该批扶娃?葡萄糖酸钙锌口服液,数量10盒2018年3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东安县南桥民康大药房负责人翟保林进行了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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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药品经营许可证》影印件、当场扣押的扶娃?葡萄糖酸钙锌口服液,数量10盒。

????2.询问调查笔录。证明①当事人从肖姓业务员手中购进扶娃?葡萄糖酸钙锌口服液,同时没有开具合法销售票据。②当事人签名: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确认上述调查结果没有异议。

处罚依据:当事人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的规定。即: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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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之规定处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购进的扶娃?葡萄糖酸钙锌口服液,数量10盒;

2、没收违法销售所得350.0元;

3、处以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贰仟壹佰圆整(2100.0)。

4、上述两项金额合计贰仟肆佰伍拾圆(2450.0)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银行(收款单位:东安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帐号:583357357849开户行:中国银行东安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

东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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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201842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该分店在合格药品区摆放有足光粉,标示生产企业南阳康莱实业有限公司,卫生许可证号豫卫消证字(2014)第0057号,批号20180102。在“足光粉”外包装盒上标识有“用于各种手足癣”等字样,并印有外用药品专用标识。背面标识主要成分项内容为“水杨酸、苯甲酸、硼酸、冰片、小飞杨等”。以上非药品外包装盒说明书涉及标识药品适应症、功能主治。经调查,该批药品共购进15盒,已销售4盒,还剩11盒,销售单价为10.0元/盒。货值金额150.0元,违法所得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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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

?????1.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打印件。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地在东安县,我局对该案具有管辖权。②证明分店存在销售标注药品适应症和功能主治的非药品的违法事实

2、询问调查笔录。当事人销售灰甲一次灵抗菌剂的购销情况②当事人签名: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确认上述调查结果没有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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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认为湖南德裕大药房零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东安华康连锁分店销售说明书及外包装涉及药品适应症和功能主治的非药品灰甲一次灵抗菌剂”,违反了《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二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四十四条的规定,给予以下处罚:

1、没收违法销售的非药品灰甲一次灵抗菌剂1盒

2、处以罚款贰仟伍佰元人民币(2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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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银行东安县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www.99365365.com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诉讼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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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

东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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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你药房有下列违法事实:201831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该药房阴凉区摆放有婴爽美宝维肤膏5盒,标示生产企业漳州市健源堂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卫生许可证号闽卫消证字(2004)第0050号,批号160920/041。其外包装正右上有“外”字样,标有品名“婴爽美宝维肤膏”,侧面及说明书适用范围项内容为“用于婴幼儿童皮肤表面抑菌(足部、眼睛、指甲、腋部、头皮、头发、鼻粘膜、肛肠等部位除外)”。说明书标有“对金黄色葡萄球菌、大肠杆菌、白色念珠菌抑制率≥90%;有较强的抑菌作用”内容。经调查该药房共购进以上“婴爽美宝维肤膏”5盒,零售价8元/盒,至调查日止尚未销售。以上非药品外包装及说明书内容涉及标识药品功能主治、适应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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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

?????1.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打印件。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地在东安县,我局对该案具有管辖权。②证明药房存在销售标注药品适应症和功能主治的非药品的违法事实

2、询问调查笔录。当事人销售婴爽美宝维肤膏的购销情况②当事人签名: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确认上述调查结果没有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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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认为东安县南桥镇南康德裕大药房销售说明书及外包装涉及药品适应症和功能主治的非药品“美宝维肤膏”,违反了《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二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四十四条的规定,给予以下处罚:

1、没收违法销售的非药品婴爽美宝维肤膏5盒

2、处以罚款叁仟元人民币(3000.00)。

?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银行东安县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www.99365365.com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诉讼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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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

东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

经查,20184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该分店阴凉区摆放有灰甲一次灵抗菌剂1盒,标示生产企业江西灵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卫生许可证号赣卫消证字(2011)第0007号,批号201802。其外包装印有外用药品专用标识,标有品名“灰甲一次灵抗菌剂”,背面及说明书适用范围项内容为“治疗真菌引起的灰指甲(手、脚)”。以上非药品涉及标识药品适应症、功能主治。经调查该分店购进上述“灰甲一次灵抗菌剂1盒;零售价35元/盒。

?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

?????1.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打印件。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地在东安县,我局对该案具有管辖权。②证明分店存在销售标注药品适应症和功能主治的非药品的违法事实

2、询问调查笔录。当事人销售灰甲一次灵抗菌剂的购销情况②当事人签名: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确认上述调查结果没有异议。

?

本局认为湖南德裕大药房零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东安华康连锁分店销售说明书及外包装涉及药品适应症和功能主治的非药品灰甲一次灵抗菌剂”,违反了《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二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四十四条的规定,给予以下处罚:

1、没收违法销售的非药品灰甲一次灵抗菌剂1盒

2、处以罚款贰仟伍佰元人民币(2500.00)。

?

?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银行东安县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www.99365365.com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诉讼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

东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

经查,你药房有下列违法事实:201831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该药房阴凉区摆放有婴爽美宝维肤膏5盒,标示生产企业漳州市健源堂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卫生许可证号闽卫消证字(2004)第0050号,批号160920/041(2盒)、170402/004(3盒)。其外包装正右上有“外”字样,标有品名“婴爽美宝维肤膏”,侧面及说明书适用范围项内容为“用于婴幼儿童皮肤表面抑菌(足部、眼睛、指甲、腋部、头皮、头发、鼻粘膜、肛肠等部位除外)”。说明书标有“对金黄色葡萄球菌、大肠杆菌、白色念珠菌抑制率≥90%;有较强的抑菌作用”内容。经调查该药房共购进以上“婴爽美宝维肤膏”5盒,零售价8元/盒,至调查日止尚未销售。以上非药品外包装及说明书内容涉及标识药品功能主治、适应症。

?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

?????1.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打印件。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地在东安县,我局对该案具有管辖权。②证明药房存在销售标注药品适应症和功能主治的非药品的违法事实

2、询问调查笔录。当事人销售婴爽美宝维肤膏的购销情况②当事人签名: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确认上述调查结果没有异议。

?

本局认为东安县南桥镇南康德裕大药房销售说明书及外包装涉及药品适应症和功能主治的非药品“美宝维肤膏”,违反了《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二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四十四条的规定,给予以下处罚:

1、没收违法销售的非药品婴爽美宝维肤膏5盒

2、处以罚款叁仟元人民币(3000.00)。

?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银行东安县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www.99365365.com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诉讼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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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八年二十八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

东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食药工质处[2018] 66 号????????????????

????

经查,你有下列违法事实:201832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该药房阴凉区摆放有云南白药膏3盒,标示生产企业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批准文号:滇卫健用字(2006)第006号,产品批号20170307。其外包装正反面均印有外用药品专用标识,标有品名“云南白药膏”,背面保健功能项内容为“活血散瘀,消肿止痛,祛风除湿。用于跌打损伤,淤血肿痛,风湿疼痛。”经调查该药店共购进以上“云南白药”5盒,至调查日止已销售2盒,剩3盒。零售价5元/盒。以上非药品外包装内容涉及标识药品通用名称、功能主治、适应症。

?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

?????1.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打印件。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地在东安县,我局对该案具有管辖权。②证明药房存在销售标注药品适应症和功能主治的非药品的违法事实

2、询问调查笔录。当事人销售婴爽美宝维肤膏的购销情况②当事人签名: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确认上述调查结果没有异议。

?

本局认为东安县南桥镇南康德裕大药房销售说明书及外包装涉及药品适应症和功能主治的非药品“美宝维肤膏”,违反了《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二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四十四条的规定,给予以下处罚:

4、没收违法购进的云南白药膏,数量3盒;

5、没收违法销售所得10.0元;

6、处以罚款贰仟整(2500.0)。

4、上述两项金额合计贰仟元整2510.0).

?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银行东安县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www.99365365.com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诉讼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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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

东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

经查20185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该店合格药品柜内摆放有藏药湿毒王草本乳膏,标示生产企业江西海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卫生许可证号:豫卫消证字(2014)第0009号,产品批号20180103。在“藏药湿毒王”外包装印有外用药品专用标识。背面及说明书标识主要成分项内容为“黄栀子、土槿皮、苦参蛇床子、地肤子、土茯苓、黄柏、狼毒、白藓皮、珍珠、艾草、独角莲、百部、等提取的草本植物精华”;使用范围内容为“对各类皮炎、湿疹、皮肤瘙痒、过敏、荨麻疹、无名肿痛、肛门瘙痒、外阴瘙痒、手足癣(香港脚、脚臭、脚痒、脱皮、水泡)、体股癣、花斑癣、头癣、甲癣、牛皮癣等感染的葡萄球菌、大肠杆菌、白色念珠菌有较强的抑菌作用,并能用于湿热环境、污浊环境、辛辣刺激、蚊虫(昆虫)叮咬等引起的皮肤不适。具有收口和修复皮肤的作用”。以上非药品外包装盒说明书涉及标识药品适应症、功能主治。经调查,该批药品共购进2销售单价为8.0元/盒。货值金额16.0元至调查日止并未销售。

?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打印件。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地在东安县,我局对该案具有管辖权。②证明存在销售标注药品适应症和功能主治的非药品的违法事实

2、询问调查笔录。当事人销售藏药湿毒王草本乳膏的购销情况②当事人签名: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确认上述调查结果没有异议。

?

本局认为:东安县横塘镇康联大药房高峰店销售说明书及外包装涉及药品适应症和功能主治的非药品藏药湿毒王草本乳膏”,违反了《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二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四十四条的规定,给予以下处罚:

1、没收违法销售的非药品藏药湿毒王草本乳膏2盒

2、处以罚款壹仟伍佰元人民币(1500.00)。

?

?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银行东安县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www.99365365.com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诉讼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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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

东安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

经查,你分店有下列违法事实:2018年3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湖南德裕大药房零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东安水岭连锁分店进行了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分店非处方药专柜中销售的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小儿咳喘灵颗粒、复方氨酚烷胺胶囊均无合法的购进凭证、票据可查。这三种药品的注册商标为“御大夫R”,经核查具体购销情况及详情如下:

?

品名

批文

生产厂家

购进数

零售价

批号

库存数

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

国药准字H45021026

广西药用植物园制药厂

10盒

12元/盒

170801

5盒

小儿咳喘灵颗粒

国药准字Z45020841

广西药用植物园制药厂

10盒

12元/盒

171103

5盒

复方氨酚烷胺胶囊

国药准字H36020187

江西海尔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40盒

10元/盒

20171101

10盒

20171003

10盒

该分店在购进以上药品时未索取、审查供货方的药药品经营资质证件,购进时只开了一张手写送货单(至检查日已遗失)。总货值金额为640元。违法所得320元。我局执法人员当场扣押了以上药品,并对检查现场及涉案药品进行了拍照。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拍照、《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当场扣押的药品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地在东安县,我局对该案具有管辖权。证明该分店从不具备药品经营资格的个人购进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等药品

????2.询问调查笔录。①证明当事人不具备药品经营资格的个人购进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等药品的购销情况。②当事人签名: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确认上述调查结果没有异议。

处罚依据:当事人从不具备药品经营资格的个人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即: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除外。

处罚决定: 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之规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购进的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等药品

2、没收违法所得320元;

3、处以违法购进的药品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计人民币壹仟玖佰贰拾元1920.00).

罚没款合计人民币贰仟贰佰肆拾元(2240.00)。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银行(收款单位:东安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帐号:583357357849开户行:中国银行东安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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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

东安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

经查,你分店有下列违法事实:2018年4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湖南德裕大药房零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东安花桥康宁连锁分店进行了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分店非处方药专柜中销售的参芝安神口服液、咳特灵胶囊、硫酸庆大霉素碳酸铋胶囊均无合法的购进凭证票据可查。经核查具体购销情况及详情如下:

?

品名

批文

生产厂家

购进数

零售价

批号

库存数

参芝安神口服液

国药准字Z20025896

辽宁新高制药有限公司

20盒

45元/盒

180103

4盒

咳特灵胶囊

国药准字Z45020678

广西禅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30盒

12元/盒

180103

6盒

硫酸庆大霉素碳酸铋胶囊

国药准字H20050293

修正药业集团长春高新制药有限公司

20盒

15元/盒

171102

10盒

该分店在购进以上药品时未索取、审查供货方的药药品经营资质证件,购进时只开了一张手写送货单。总货值金额为640元。违法所得320元。我局执法人员当场扣押了以上药品,并对检查现场及涉案药品进行了拍照。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拍照、《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当场扣押的药品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地在东安县,我局对该案具有管辖权。证明该分店从不具备药品经营资格的个人购进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等药品

????2.询问调查笔录。①证明当事人不具备药品经营资格的个人购进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等药品的购销情况。②当事人签名: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确认上述调查结果没有异议。

处罚依据:当事人从不具备药品经营资格的个人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即: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除外。

处罚决定: 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之规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购进的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等药品

2、没收违法所得320元;

3、处以违法购进的药品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计人民币壹仟玖佰贰拾元1920.00).

罚没款合计人民币贰仟贰佰肆拾元(2240.00)。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银行(收款单位:东安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帐号:583357357849开户行:中国银行东安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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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

东安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

经查,你分店有下列违法事实:2018年3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湖南德裕大药房零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东安水岭连锁分店进行了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分店非处方药专柜中销售的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小儿咳喘灵颗粒、复方氨酚烷胺胶囊均无合法的购进凭证、票据可查。这三种药品的注册商标为“御大夫R”,经核查具体购销情况及详情如下:

?

品名

批文

生产厂家

购进数

零售价

批号

库存数

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

国药准字H45021026

广西药用植物园制药厂

10盒

12元/盒

170801

5盒

小儿咳喘灵颗粒

国药准字Z45020841

广西药用植物园制药厂

10盒

12元/盒

171103

5盒

复方氨酚烷胺胶囊

国药准字H36020187

江西海尔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40盒

10元/盒

20171101

10盒

20171003

10盒

该分店在购进以上药品时未索取、审查供货方的药品经营资质证件,购进时只开了一张手写送货单(至检查日已遗失)。总货值金额为640元。违法所得320元。我局执法人员当场扣押了以上药品,并对检查现场及涉案药品进行了拍照。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拍照、《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当场扣押的药品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地在东安县,我局对该案具有管辖权。证明该分店从不具备药品经营资格的个人购进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等药品

????2.询问调查笔录。①证明当事人不具备药品经营资格的个人购进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等药品的购销情况。②当事人签名: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确认上述调查结果没有异议。

处罚依据:当事人从不具备药品经营资格的个人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即: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除外。

处罚决定: 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之规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购进的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等药品

2、没收违法所得320元;

3、处以违法购进的药品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计人民币壹仟玖佰贰拾元1920.00).

罚没款合计人民币贰仟贰佰肆拾元(2240.00)。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银行(收款单位:东安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帐号:583357357849开户行:中国银行东安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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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

东安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经查,你分店有下列违法事实:2018年5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湖南德裕大药房零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东安健康连锁分店进行了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分店销售的复方丹参片、颈康胶囊、奥美拉唑肠溶胶囊均无合法的购进凭证、票据可查。经调查该分店于2018年5月10日从一个人(联系号码:15274655198)处购进上述药品,详情如下:

?

品名

批文

生产厂家

购进数

销售数

零售价

批号

现存数

复方丹参片

国药准字H20046611

上海凯宝新谊(新乡)药业有限公司

50瓶

46瓶

12元/瓶

056170608

4瓶

奥美拉唑肠溶胶囊

国药准字H20084393

济南明鑫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盒

16盒

10元/盒

18011011

4盒

颈康胶囊

国药准字Z20090219

吉林真元制药有限公司

20盒

16盒

13元/盒

20170618

4盒

货值金额:50*12+20*10+20*13=1060元

违法所得:46*12+16*10+16*13=920元

该分店在购进以上药品时未索取、审查供货方的药品经营资质证件,购进时只开了一张手写送货单。总货值金额为1060元。违法所得920元。我局执法人员当场扣押了以上药品,并对检查现场及涉案药品进行了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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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拍照、《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当场扣押的药品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地在东安县,我局对该案具有管辖权。证明该分店从不具备药品经营资格的个人购进复方丹参片、颈康胶囊、奥美拉唑肠溶胶囊的事实属实

????2.询问调查笔录。①证明当事人不具备药品经营资格的个人购进复方丹参片、颈康胶囊、奥美拉唑肠溶胶囊的购销情况。②当事人签名: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确认上述调查结果没有异议。

处罚依据:当事人从不具备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即: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除外。

处罚决定: 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复方丹参片4瓶、颈康胶囊4盒、奥美拉唑肠溶胶囊4盒

2、没收违法所得920元;

3、处以违法购进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的罚款计人民币贰仟壹佰贰拾元2120.00).

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叁仟零肆拾元(3040.00)。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银行(收款单位:东安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帐号:583357357849开户行:中国银行东安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

东安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经查,你药房有下列违法事实:2018年4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东安县横塘镇复尔康德裕大药房进行了检查。检查中发现该药房合格品区药品柜中销售的小儿肺热咳喘颗粒、头孢克肟分散片、肠炎宁胶囊均无合法的购进凭证票据可查。详情如下:

?

品名

批文

生产厂家

购进数

销售数

零售价

批号

库存数

小儿肺热咳喘颗粒

国药准字Z20033152

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0盒

7盒

28元/盒

171243

25盒

171248

18盒

头孢克肟分散片

国药准字H20120027

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盒

10盒

12元/盒

180107

10盒

肠炎宁胶囊

国药准字Z20060105

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盒

7盒

15元/盒

170813

13盒

货值金额:50*28+20*12+20*15=1940元

违法所得:7*28+10*12+7*15=421元

?

经调查该药房于2018年3月21日从一自称为厂家业务员的曾姓(18774683408)个人购进以上药品。该药房未索取、审查供货方的药品经营资质证件,购进时供货方只开了一张手写送货单。以上3种药品总货值金额为1940元。违法所得421元。我局执法人员当场扣押了以上药品,并对检查现场及涉案药品进行了拍照。

?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拍照、《营业执照》复印件、手写送货单1张及当场扣押的药品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地在东安县,我局对该案具有管辖权。证明该药房不具备药品经营资格的个人购进小儿肺热咳喘颗粒等药品

????2.询问调查笔录。①证明当事人不具备药品经营资格的个人购进小儿肺热咳喘颗粒等药品的购销情况。②当事人签名: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确认上述调查结果没有异议。

处罚依据:当事人从不具备药品经营资格的个人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即: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除外。

处罚决定: 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购进的小儿肺热咳喘颗粒43盒、头孢克肟分散片10盒、肠炎宁胶囊13盒

2、没收违法所得421元;

3、处以违法购进的药品货值金额1.2倍的罚款计人民币贰仟叁佰贰拾捌元2328.00).

罚没款合计人民币贰仟柒佰肆拾玖元(2749.00)。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银行(收款单位:东安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帐号:583357357849开户行:中国银行东安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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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

东安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工质案[2018]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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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你药店有下列违法事实:2018年3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东安县横塘镇狮子铺中心药店进行了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店外用膏药专柜中销售的“云南白药膏”、“万通筋骨贴”无药品批准文号,其外包装、说明书涉及药品适应症和功能主治。详情如下:1、云南白药膏,批号2017.04.08,数量2盒,标示批文:津卫健用字【2010】第0016号,标示适用范围为“活血散瘀,消肿止痛,祛风除湿。用于跌打损伤,淤血肿痛,风湿疼痛。”标示生产商为“天津宏康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万通筋骨贴,批号2017.10.28,数量2盒,标示批文:津卫健用字【2010】第0016号,标示适宜人群为“适用于风湿、内风湿性关节炎;肩周炎、颈椎病、腰腿疼痛、腰肌劳损、骨质增生,跌打损伤、腰间盘突出、坐骨神经痛等所引起的疼痛人群。”标示生产商为“天津宏康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经调查该店上述非药品是从冷水滩春辉保健品公司购进的,购进凭证至调查日已遗失。“云南白药膏”购进2盒,零售价10元/盒。“万通筋骨贴”购进2盒,零售价10元/盒。总货值金额为40元。无违法所得。我局执法人员当场扣押了以上非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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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

1.现场检查笔录、《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当场扣押的非药品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地在东安县,我局对该案具有管辖权。证明该店销售标示药品通用名称及适应症和功能主治的非药品“云南白药膏”、“万通筋骨贴”的违法事实

????2.询问调查笔录。①证明当事人销售标示药品通用名称及适应症和功能主治的非药品“云南白药膏”、“万通筋骨贴”的购销情况。②当事人签名: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确认上述调查结果没有异议。

本局认为东安县横塘镇狮子铺中心药店销售标注药品通用名称及说明书、外包装涉及药品适应症和功能主治的非药品“云南白药膏”、“万通筋骨贴”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二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四十四条的规定,给予以下处罚:

1、责令改正;

2、没收违法销售的非药品“云南白药膏”2盒“万通筋骨贴”2盒

3、处以罚款贰仟伍佰元人民币(2500.00元)。

???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银行东安县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www.99365365.com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诉讼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Ο一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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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

东安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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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查,你药店有下列违法事实:2018年5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东安县井头圩永康药店进行了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店营业厅合格品区药品柜中销售的“蝉王肤霸抑菌乳膏”无药品批准文号,其外包装、说明书涉及药品适应症和功能主治。详情如下:品名“蝉王肤霸抑菌乳膏”,数量3支,产品批号20180101,标示批文:赣卫消证字【2012】第0041号。主要成份标示:斑蝥、全蝎、蛇舌草、狼毒、蝉蜕、黄柏、苦参、地肤子、土茯苓、蛇床子、冰片、醋酸氯己定等29味中药材炮制而成。说明书适用范围项内容为“纯中药制剂、高效、清爽、润燥、化湿解毒、祛风止痒。紫外线过敏、季节性过敏、皮肤过敏、对各种细菌、真菌引起的急慢性皮炎湿疹、手足癣、肛门瘙痒、及皮肤感染、蚊虫叮咬、外阴瘙痒、痔疮、水泡、头癣、体股癣、花斑癣、牛皮癣、白色糠疹、荨麻疹等感染的葡萄球菌、念珠菌(霉菌、真菌)大肠杆菌有较强的抑制、杀菌、消毒作用并能预防皮肤感染,对顽固性瘙痒及癣症有显著效果。”

经调查该店上述“蝉王肤霸抑菌乳膏”共购进了10支零售价8元/盒,至检查日止已销售7支,还剩余3支。总货值金额为80元。销售所得56元。我局执法人员当场扣押了以上“蝉王肤霸抑菌乳膏”3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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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当场扣押的“蝉王肤霸抑菌乳膏”3支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地在东安县,我局对该案具有管辖权。证明该店销售外包装、说明书涉及药品适应症和功能主治的非药品“蝉王肤霸抑菌乳膏”的违法事实属实

????2.询问调查笔录。①证明当事人销售外包装、说明书涉及药品适应症和功能主治的非药品“蝉王肤霸抑菌乳膏”的购销情况。②当事人签名: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确认上述调查结果没有异议。

本局认为:东安县井头圩永康药店销售说明书、外包装涉及药品适应症和功能主治的非药品“蝉王肤霸抑菌乳膏”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二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四十四条的规定,给予以下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销售的非药品“蝉王肤霸抑菌乳膏”3支,没收违法所得56元;

3、处以罚款叁仟元人民币(3000.00元)。

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叁仟零伍拾陆元(3056.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银行东安县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www.99365365.com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诉讼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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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Ο一??

湖南省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

东安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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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你药店有下列违法事实:2018年5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东安县康复恒康药店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检查中发现该药店销售的补金片、川贝罗汉止咳颗粒均无合法的购进凭证票据可查。经调查具体购销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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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名

批文

生产厂家

购进数

销售数

零售价

批号

现存数

补金片

国药准字Z22023500

通化百信药业有限公司

30瓶

28瓶

25元/瓶

171202

2瓶

川贝罗汉止咳颗粒

国药准字Z45021900

广西麦克健丰制药有限公司

50盒

40盒

12元/盒

180103

10盒

货值金额:30*25+50*12=1350元

违法所得:28*25+40*12=1180元

该药店在购进以上药品时未索取、审查供货方的药品经营资质证件,购进时只开了一张手写送货单。总货值金额为1350元。违法所得1180元。我局执法人员当场扣押了以上药品,并对检查现场及涉案药品进行了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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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拍照、《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当场扣押的药品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地在东安县,我局对该案具有管辖权。证明该药店从不具备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补金片、川贝罗汉止咳颗粒的事实属实

????2.询问调查笔录。①证明当事人不具备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补金片、川贝罗汉止咳颗粒的购销情况。②当事人签名: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确认上述调查结果没有异议。

处罚依据:当事人从不具备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即: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除外。

处罚决定: 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补金片2瓶川贝罗汉止咳颗粒10盒

2、没收违法所得1180元;

3、处以违法购进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的罚款计人民币贰仟柒佰元2700.00).

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叁仟捌佰捌拾元(3880.00)。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银行(收款单位:东安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帐号:583357357849开户行:中国银行东安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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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Ο一????

湖南省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

东安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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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你药店有下列违法事实:2018年4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湖南楚济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永州市东安县仁和店检查时发现如下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1、该店2018年未建立温湿度记录;2、处方审核人龙静萍未在岗;3、检查当日未凭医生处方销售处方药乳酸左氧氟沙星分散片、阿莫西林胶囊。就以上违规行为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4月13日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东食药监药责改(2018)15号】。2018年5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就4月13日检查的情况进行了复查。经检查该店仍存在如下违规行为:1、处方审核人龙静萍未在岗;2、检查当日(2018年5月10日)未凭医生处方销售处方药罗红霉素胶囊、阿奇霉素片;3、2018年未建立温湿度记录。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拍照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地在东安县,我局对该案具有管辖权。②证明该药店存在未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的违法事实

2、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2018年4月13日检查时发现的违规行为;②当事人签名: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确认上述调查结果没有异议。

处罚依据:当事人未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六的规定。即: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经营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具体实施办法、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之规定处罚。考虑到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尚未造成危害后果,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经我局案审会合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决定处罚如下:

????处以罚款仟元整(5000.00)。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银行(收款单位:东安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帐号:583357357849开户行:中国银行东安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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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

东安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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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你分店有下列违法事实:2018年4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湖南德裕大药房零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东安如意连锁分店进行了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分店销售的中药饮片天麻无外包装、无合格证,数量0.1kg。当事人无法提供该天麻的合法购进票据。经调查该分店于2017年11月中旬从一周姓业务员处购进上述天麻2.5kg,至检查日止已销售了2.4kg,还剩余0.1kg,零售价3元/10g。货值金额为750元。违法所得720元。我局执法人员当场扣押了以上天麻,并对检查现场及涉案中药饮片天麻进行了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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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拍照、《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当场扣押的天麻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地在东安县,我局对该案具有管辖权。证明该分店具有从不具备药品经营资格的个人购进中药饮片天麻的事实

????2.询问调查笔录。①证明当事人不具备药品经营资格的个人购进并销售中药饮片天麻的详细情况。②当事人签名: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确认上述调查结果没有异议。

处罚依据:当事人从不具备药品经营资格的个人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即: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除外。

处罚决定: 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之规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购进的天麻0.1kg

2、没收违法所得720元;

3、处以违法购进的药品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计人民币贰仟贰佰伍拾元2250.00).

罚没款合计人民币贰仟玖佰柒拾元(2970.00)。

?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银行(收款单位:东安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帐号:583357357849开户行:中国银行东安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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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Ο一二十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

东安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

经查,你分店有下列违法事实:2018年5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湖南德裕大药房零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东安高峰民建连锁分店进行了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店合格品区药柜中销售的“冰黄痔疮膏”无药品批准文号,其外包装、说明书涉及药品适应症和功能主治。详情如下:品名为“冰黄痔疮膏”、批号20171125、数量5盒、标示批文“(闽)卫消证字【2016】第0012号”、生产企业为“泉州宝善药业有限公司”。外包装盒上标有“内痔、外痔、肛瘘、肛裂、脓肿”字样以及红底白字“外”字标识。说明书适用范围项内容为“对各类痔疮,大肠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和白色念珠菌有抑菌作用”。

经调查该店上述“冰黄痔疮膏”是从湖南德裕大药房零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总部购进的,购进数量为5盒,零售价15元/盒。至调查日止尚未销售,货值金额为75元,无违法所得。我局执法人员当场扣押了以上“冰黄痔疮膏”5盒。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

1.现场检查笔录、《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当场扣押的“冰黄痔疮膏”5盒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地在东安县,我局对该案具有管辖权。证明该店销售外包装、说明书涉及药品适应症和功能主治的非药品“冰黄痔疮膏”的违法事实

????2.询问调查笔录。①证明当事人销售的非药品“冰黄痔疮膏”的购销情况。②当事人签名: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确认上述调查结果没有异议。

本局认为湖南德裕大药房零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东安高峰民建连锁分店销售外包装、说明书涉及药品适应症和功能主治的非药品“冰黄痔疮膏”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二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四十四条的规定,给予以下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销售的非药品“冰黄痔疮膏”5盒

3、处以罚款贰仟元人民币(2000.00元)。

???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银行东安县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www.99365365.com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诉讼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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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Ο一二十二

湖南省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

东安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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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你分店有下列违法事实:2018年4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湖南恒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东安县建设大道连锁分店检查时发现如下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1、该分店温湿度记录未及时做完整,至检查日止最近期的记录时间为2018年4月12日;2、处方审核人陈余胜未在岗;3、检查当日未凭医生处方销售处方药阿莫西林颗粒。就以上违规行为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4月19日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东食药监药责改(2018)18号】。2018年5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就4月19日检查的情况进行了复查。经检查该分店仍存在如下违规行为:处方审核人陈余胜未在岗。

?

?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拍照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地在东安县,我局对该案具有管辖权。②证明该药房存在未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的违法事实

2、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2018年4月19日检查时发现的违规行为;②当事人签名: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确认上述调查结果没有异议。

处罚依据:当事人未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六的规定。即: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经营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具体实施办法、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之规定处罚。考虑到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尚未造成危害后果,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经合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决定处罚如下:

????处以罚款仟元整(5000.00)。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银行(收款单位:东安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帐号:583357357849开户行:中国银行东安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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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Ο一????

湖南省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

东安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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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你卫生室有下列违法事实:2018年3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东安县南桥镇清水村卫生室进行了检查。检查中发现该村卫生室药房中药饮片柜(合格品区)保存的沉香、前胡、青蒿等26批次中药配方颗粒均超过有效期。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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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名

生产厂家

规格

生产日期

数量

使用单价

有效期

货值金额(元)

首乌滕极细粉

湖南康尔佳制药有限公司

2g

2014.12.27

30包

2元/包

36个月

60

龙齿极细粉

湖南康尔佳制药有限公司

1g

2013.12.20

30包

2元/包

36个月

60

首乌滕极细粉

湖南康尔佳制药有限公司

2g

2013.11.29

30包

2元/包

36个月

60

龙齿极细粉

湖南康尔佳制药有限公司

1g

2013.12.20

30包

2元/包

36个月

60

徐长卿

北京康仁堂药业有限公司

1g

2013.05.21

40包

1元/包

2016.04

40

淡豆豉

北京康仁堂药业有限公司

1g

2013.04.10

20包

1元/包

2016.03

20

白薇

北京康仁堂药业有限公司

1g

2013.11.01

20包

1元/包

2016.10

20

青蒿

北京康仁堂药业有限公司

1g

2013.04.08

9包

1元/包

2016.03

9

煅瓦楞子

北京康仁堂药业有限公司

1g

2013.10.28

20包

1元/包

2016.09

20

葶苈子

北京康仁堂药业有限公司

1g

2014.03.19

20包

1元/包

2017.02

20

荷叶

北京康仁堂药业有限公司

1g

2013.04.01

47包

1元/包

2016.03

47

侧柏炭

北京康仁堂药业有限公司

1g

2013.07.18

13包

1元/包

2016.06

13

银柴胡

北京康仁堂药业有限公司

1g

2013.01.14

12包

1元/包

2016.01

12

白头翁

北京康仁堂药业有限公司

1g

2013.11.22

10包

1元/包

2016.10

10

沉香

湖南康尔佳制药有限公司

1g

2013.12.29

12袋

2元/袋

36个月

24

前胡

湖南康尔佳制药有限公司

2g

2015.03.23

17袋

1元/袋

36个月

17

穿山龙

长沙佰佳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2g

2014.03.18

29袋

1元/袋

36个月

29

酒乌梢蛇

长沙佰佳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2g

2014.04.22

26袋

2元/袋

36个月

52

百部

长沙佰佳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2g

2014.01.11

17袋

1元/袋

36个月

17

炒紫苏子

四川新绿色药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0.5g

2014.10.15

120袋

1元/袋

2017.09

120

煅浮海石

四川新绿色药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0.8g

2014.12.05

80袋

1元/袋

2017.11

80

哈壳

四川新绿色药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0.5g

2014.03.03

26袋

1元/袋

2017.02

26

桑白皮

四川新绿色药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0.8g

2014.11.01

26袋

1元/袋

2017.10

26

丝瓜络

四川新绿色药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0.5g

2015.01.07

39袋

1元/袋

2017.12

39

海藻

四川新绿色药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0.5g

2015.01.15

60袋

1元/袋

2017.12

60

朱砂

四川新绿色药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0.5g

2014.11.24

17袋

1元/袋

2017.10

17

以上中药配方颗粒货值金额合计:958元

我局执法人员当场扣押了以上中药配方颗粒,并对检查现场及涉案中药配方颗粒进行了拍照。

?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拍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及当场扣押的药品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地在东安县,我局对该案具有管辖权。证明该村卫生室使用的中药配方颗粒沉香等已超过有效期。

????2.询问调查笔录。①证明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的沉香、前胡等的使用价格、货值金额等的情况属实。②当事人签名: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确认上述调查结果没有异议。

处罚依据:当事人使用过期中药配方颗粒沉香、前胡等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第一款、第三款第(三)项的规定。即:

禁止生产、销售劣药。

  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三)超过有效期的;

  (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处罚决定: 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处罚。考虑到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尚未造成医疗事故,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使用的沉香、前胡、青蒿等过期中药配方颗粒2、处以罚款壹仟元整1000.00).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银行(收款单位:东安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帐号:583357357849开户行:中国银行东安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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